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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刊文評《喬石》:反腐要靠完善法制法規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7日 06: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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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努力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

  ——學習《喬石談民主與法制》

  甄 岩

  《喬石談民主與法制》一書出版了。這是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

  喬石同志1982—1998年曆任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部長、中央辦公廳主任、中央組織部部長、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國務院副總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中央黨校校長、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主任、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中共第十二屆中央委員,中央書記處候補書記、書記,中央政治局委員,第十三屆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政治局常委,第十四屆中央政治局常委。本書選入了喬石擔任黨和國家領導人期間,有關民主與法制的重要講話、報告、談話、文章共102篇,書中還收錄了一些照片和題詞。收入本書的文稿,絕大部分係第一次公開發表,是研究這一時期我國民主法制建設難得的珍貴文獻史料。

  本書分上下兩集。上集(1985年9月至1992年12月)主要談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如何做好政法工作,推進民主法制建設,依法管理社會,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保障社會安定,促進改革開放,推動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下集(1992年12月至1998年2月)著重談修訂和貫徹實施憲法,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與尊嚴;加強經濟立法,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有序發展;積極推進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保障人民的政治權利,發展民主,加強監督,倡廉反腐,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等。本書雖係談民主與法制,但涉及的領域和方面非常廣泛,內容十分豐富,對許多問題都有獨到見解和精闢論述。

  一、加強政法部門建設,健全法制機構。喬石1985年7月接替陳丕顯主管政法工作,恰值改革開放起步的艱難階段。面臨的是“文化大革命”後社會治安問題異常嚴重、犯罪分子氣焰十分囂張的局面。而公、檢、法機關在“文化大革命”中是被徹底砸爛的重災區,粉碎“四人幫”後才逐漸恢復,有經驗的領導骨幹大都年齡偏大,文化水平偏低。這與改革開放、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及面臨的社會治安狀況很不適應。

  喬石首先抓政法部門領導班子的建設,按照中央規定的幹部“四化”原則加強配備。他認為做黨政領導工作,就是要有組織領導能力,要有真才實學,有沒有大學文憑不是主要的,主要是真正具有做領導工作必須的知識。選拔領導幹部要有戰略眼光和長遠打算,不僅要考慮現在,還要考慮到20世紀末,甚至21世紀,這就要培養一代新人。培養新人要嚴格挑選,認真考察,在實際工作中逐步鍛鍊成長,一茬接一茬地搞下去。喬石選配政法部門領導班子時特別強調三條:一是政治上強。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忠於黨、忠於人民、忠於社會主義事業。要真正關心國家大事,關心社會動態,政治上要敏銳,能主動積極地發現問題,抓住工作重點。二是業務上要精。不僅要精通有關政策、法律和本職業務,而且要懂一點經濟建設和科技知識,要逐漸積累一些處理複雜社會問題的知識和經驗。三是作風上硬。要深入實際聯絡群眾,注重調查研究,堅持實事求是;模範遵守黨的紀律,堅決執行國家法律;廉潔奉公,辦事公正,顧全大局,能夠同兄弟部門主動搞好團結合作;對隊伍中的問題敢抓敢管,絕不護短。他説,要根據幹部的“四化”標準和上述條件考核領導班子,選拔領導幹部,特別是要選好第一把手。

  經過調整,政法各部門領導班子的年齡、文化、知識結構都發生了比較大的變化。對新的領導班子,喬石強調要以身作則,銳意改革,大力加強政法工作的改革,大膽創新,把機關建設好,領導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

  1988年7月,喬石講到合理調整現有的警力時,提出要組建一支應對突發事件的機動力量,要逐步裝備一些非殺傷性警械,以備必要時統一調動使用,做到一旦有事,臨陣不亂,處置及時、得當。

  鋻於違反黨紀者有紀律檢查委員會管,違反國法者有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管,而違反政紀者卻沒有一個專司監察職能的機關管的情況,喬石代表國務院于1986年11月向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設立國家行政監察機關的方案》並作了説明。議案通過後,喬石又親自指導籌建工作。1987年7月,國務院監察部正式成立,這就彌補了國家行政體制的一個缺陷,使法制機構更加健全。

  二、進一步明確政法工作的指導思想和方針任務。喬石指出,政法部門是國家的法治機關,擔負著維護社會安定的特殊任務,對社會治安好壞有其不可推卸的責任,依法保護黨的事業、國家利益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確保人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為國家的長治久安和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創造條件,是政法機關的基本職能。保持社會治安持續穩定,保證正常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始終是政法戰線的頭等任務。

  喬石説,新的歷史時期,經濟建設是中心,政法工作要牢固樹立為經濟建設服務的思想,更自覺、更主動地服從和服務於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對一切有利於改革開放,有利於發展生産力的東西,都要依法加以保護和支持;對一切不利於改革開放,不利於發展生産力的東西,都要依法加以反對和限制;對一切破壞改革開放,破壞民主與法制、破壞生産力發展的東西,都要依法加以打擊和制裁,不能絲毫放鬆。依法打擊一切犯罪活動、懲治犯罪分子的同時,必須大力強化依法保護人民合法權益的職能,強化依法管理社會、保障正常社會秩序的職能,強化依法維持經濟秩序、促進生産力發展的職能。總之,要認真研究解決政法工作中的新問題,積極探索,開拓進取,不斷有所創造,更好地肩負起保衛和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歷史重任。喬石一再反復強調要完成好這一使命,必須進一步加強和改善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並提出要在加強的前提下改善,在改善的過程中加強的原則。

  喬石明確提出了新時期政法工作的方針,並率先垂范加以貫徹執行。他分管全國政法工作恰值經濟特區建設剛剛起步的困難階段。由於種種複雜的原因,突然一開放,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刑事犯罪活動和社會治安問題增多,一時社會秩序顯得有些亂。有人就利用改革帶來大量積極因素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帶來資本主義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等消極影響而把治安面臨的情況和問題歸咎於改革開放,使改革開放特別是辦經濟特區的政策面臨要不要搞下去,還能不能搞下去的挑戰。在這關鍵的時刻,剛剛兼任中央政法委書記不久的喬石,于1985年10月下旬至12月初,相繼到改革開放前沿的廣東省和上海、天津兩市,一邊對社會治安問題進行調查研究,一邊指導對那些社會醜惡現象進行查禁,對帶黑社會性質的流氓團夥、霸頭的犯罪活動予以堅決的打擊和懲處。針對當時有人對特區建設持否定態度,喬石在廣東特別強調指出,“特區工作不能減弱。要總結經驗,一定要下決心把特區辦好,非搞好不可,搞好特區不會犯錯誤。我不相信特區政策搞不下去,更不會走投無路。”這些在今天聽來很平常,可當時是振聾發聵的話語,使廣東的領導獲得了巨大的鼓舞和支持,明確了方向,增強了搞好經濟特區的信心。

  三、高度重視全面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喬石一向強調要高度重視和全面加強政法隊伍建設。他説,這是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的需要,是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需要,是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需要。政法隊伍必須是一支純潔精幹、忠誠可靠、訓練有素、精通業務、紀律嚴明、作風過硬、秉公執法的有戰鬥力的堅強部隊。

  喬石指出,我們這支隊伍是屬於黨的,是屬於國家的,歸根到底是屬於人民的,是為人民服務的。我們黨除了人民群眾的利益以外,沒有自己的私利。黨和政府、人民賦予政法部門相當大的權力。這些權力必須用以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人民群眾養育了我們,我們必須牢固地樹立起強烈的保護人民的觀念,決不能有任何的特權思想,決不能在人民群眾面前耍威風,更不能侵害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政法幹警是人民的衛士,自己要模範地遵紀守法,不要有那種舊警察的作風,動不動在老百姓面前揚威耀武,或者採取粗暴野蠻的態度對待人民群眾。不能讓不正之風、腐敗現象侵蝕到政法隊伍內部來。我們一刻也不能脫離群眾,如果脫離了人民群眾甚至違背了人民的利益是極端危險的。要充分發揮政法幹警維護人民利益的作用,尊重和保護人民的民主權利,為群眾的安居樂業創造條件。要發揚人民警察愛人民的優良傳統,每時每刻急人民群眾之所急,想人民群眾之所想,扎紮實實地為人民多辦好事,辦實事,使人民群眾對我們有一種親近感,覺得有依靠。同時秉公執法,鐵面無私,剛正不阿,執法如山,使壞人見了害怕。只有這樣才能樹立起高大形象,成為人民群眾喜愛的隊伍。

  喬石説,我們的政法隊伍總體上是好的,是經得起考驗的,是完全可以信賴的。這支隊伍中的絕大多數同志廉潔奉公,艱苦奮鬥,富於奉獻精神,竭盡全力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事業服務,為黨為國家為人民做了積極的貢獻。在肯定主流的同時,他指出,對存在的組織思想作風不純的問題,應有清醒的認識和足夠的估計。目前,在一些單位和少數幹警中玩忽職守、亂處濫罰、非法拘禁、刑訊逼供、腐化墮落還比較嚴重,有的甚至掩護乃至參與犯罪團夥的活動或為犯罪分子説情或搞偽證,為犯罪分子開脫罪責,令人觸目驚心。此外,群眾反映我們的一些執法部門“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一些幹警執法中存在一種對群眾“冷、硬、橫”的錯誤態度。喬石要求,對那些嚴重違法亂紀、執法犯法的,必須痛下決心,嚴加整治,該法辦的必須繩之以法,毫不含糊,決不護短,決不養癰遺患;對有些不適合在政法部門工作的,要儘早調離,另作安排;官僚主義作風和對待群眾的錯誤態度必須迅速改正,切實做到文明執勤,禮貌待人。否則將直接影響黨與群眾的聯絡,影響黨和政府的形象。

  對政法隊伍的從嚴治理,喬石強調領導要以身作則,切實改進作風;要建立起嚴格的監督機制,自覺接受群眾的監督。絕不讓不正之風、腐敗現象侵蝕到政法隊伍中來,以保證隊伍的純潔性。

  四、不斷開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之路。喬石兼任中央政法委書記後,即大力倡導探索和研究新時期社會治安的新情況新問題,並身體力行。1981—1984年,中央在批轉有關社會治安問題的請示報告中,提出全黨全社會對社會治安要進行綜合治理。喬石分管政法工作後,按照中央的要求,開創性地進行了深入探索,在理論和實踐上不斷開拓,逐步形成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想體系。1986年他就指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質上是一項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統工程'”,要使之制度化、法律化。他的想法逐步形成了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文件,經中央批准後形成一整套方針政策,在全國範圍推行並建立了全國自上而下完整的綜合治理組織領導體系,成為新形勢下政法工作“堅持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好形式,成為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根本途徑。其關鍵是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動員各部門、各單位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各負其責,齊抓共管,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對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強調一手抓預防,一手抓打擊,“打防並舉,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導方針;最重要的是各級黨委必須高度重視、抓好基層工作。

  喬石特別指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專門機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的原則在新形勢下的運用和發展。強調綜合治理,動員全社會齊抓共管,但是重頭還在政法部門,責任絲毫不減輕。各政法部門必須竭盡全力做好本職工作,包括依法進行“嚴打”。同時政法部門還要在動員全社會維護治安工作中,充分發揮自己作為黨委、政府的參謀和助手作用,協助黨委和政府做好組織和聯絡工作,推動群防群治工作的開展。

  關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喬石強調抓好三個重要環節:

  (一)教育,包括理想道德教育、安定團結教育和法制教育,以增強群眾的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他指出,我們這個國家本來就缺乏法制傳統,又經過了“無法無天”的“文革”的嚴重破壞,加上教育的失誤,影響了一兩代青年。如果青少年不在我們黨領導下教育好,我們國家是有危險的。這個問題不能不引起高度重視。把我們的後一代後兩代教育好,這是百年大計。要把法制教育和理想道德教育結合起來。開展法制宣傳是加強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普及法律常識是個歷史的創舉,是一件宏大的社會工程。通過普及法律常識,增強全民族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使人人都懂法、守法、用法,人人都依法辦事,自覺地運用法律來規範和約束自己的行為,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而有效地預防和減少犯罪。

  (二)防範和應對突發事件。喬石説,我們現在的社會矛盾比較多,潛伏著許多不安定因素,要及時和正確地處理社會矛盾和調解民間糾紛,保障社會安定。為此,各級黨政領導要密切掌握社會動向和注意了解群眾的思想動向,主動與群眾對話,傾聽群眾意見,關心群眾生活,主動做化解各種社會矛盾的工作,努力消除各種不安定因素,爭取不發生或少發生突發事件,確保社會穩定。對於各種突發事件的苗頭,決不可掉以輕心,一定要及時發現、及時防範、及時制止,防患于未然。要把問題化解在萌芽狀態,避免事態擴大,不要搞得很緊張,動不動就動用警察。在調查清楚並取得確鑿證據後,再根據性質依法處理,防止定性不準,處理不當而留下“後遺症”。

  (三)搞好勞改勞教工作。喬石説,這是根據我國特點創造的一種把罪犯和犯有輕微罪行的人員改造成為社會主義新人的成功辦法。這方面我們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隨著客觀形勢的變化,改造對象和任務也有了不同,要研究新形勢下産生犯罪的原因,特別是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勞改勞教人員的思想狀況和變化規律,增強教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真正把他們中間的絕大多數人教育、改造、挽救過來。為此,喬石提出,要把勞改勞教場所逐步辦成既是教育又是通過強制勞動改造他們的思想惡習的特殊學校。從事勞改勞教工作的幹警是負有特殊使命的靈魂工程師。只有做深入細緻的思想工作,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才能把他們的惡習矯正過來。特別是對失足青少年,一定要滿腔熱情地拉他們一把,盡全力把他們教育、挽救過來。還要研究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教育安置問題,發動全社會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防止他們重新走上犯罪道路。對這些人要妥善安置,接茬幫教,教會一技之長,掌握就業本領。社會不要歧視他們。

  在實踐中,喬石深感要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向深度和廣度發展,尤其是強調依法治國的今天,就必須使之納入法制軌道,從法律上保證綜合治理的措施得到落實。1989年1月,他指示相關部門對這一問題進行研究。1991年1月,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會議的召開,標誌著綜合治理工作邁上了新臺階。這次會議總結了這些年來探索開拓的基本經驗,明確了一系列重大問題。會後,中共中央、國務院于2月1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于3月2日,分別作出了《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以規範的形式使綜合治理有了組織、制度保障。3月21日,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成立,喬石擔任第一任主任。

  五、修訂和貫徹實施憲法,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與尊嚴。1992年春節前後,鄧小平同志視察南方的重要談話,為經濟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當年10月下旬召開的黨的十四大決定,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並寫進了黨章。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中共中央于11月決定成立以喬石為組長的憲法修改小組,草擬憲法修正案。距來年全國人大八屆大會僅有三個月時間,喬石領導的憲法修改小組經過緊張的工作,提出了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初步方案。經中央原則同意後,下發徵求各地方、各部門及中央委員、候補中央委員和全國人大代表及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的意見。最後,由中共中央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全國人大提出了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主要是增加了“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堅持改革開放”、“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農村中實行‘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將憲法序言中“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改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將“國營經濟”改為“國有經濟”,“國營企業”改為“國有企業”,刪除了“人民公社、農業生産合作社”等,這是一件具有深遠意義的大事。

  喬石一向強調,法律的實施同立法同等重要。貫徹實施憲法是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重要職權和使命。為了行使好憲法賦予的各項職權,喬石任委員長後,大力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專門委員會的自身組織和制度建設,制訂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守則,增強其責任感和使命感。使人大及其常委會成為能夠擔負起憲法賦予的各項職權的工作機關,成為有權威的國家權力機關。喬石指出,立法是憲法賦予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首要任務,也是專門委員會的首要任務。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更多地&&組織專家學者起草法律,對有關部門的起草法律工作進行協調和督促,這就改變了過去絕大多數經濟法規是由國務院各部門起草的歷史。在八屆全國人大期間,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就起草了36件法律,這就突破了過去人大立法工作主要是審議、通過國務院各部門起草的法律的被動狀態,使人大的立法工作大為加快,八屆人大及其常委會任期內共審議法律和有關法律的決定草案129件,通過118件。這樣的立法速度和規模,在人大歷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憲法賦予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另一個職責是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喬石一再強調,要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放到與立法同等重要的地位。人大及其常委會首先要把憲法實施的責任承擔起來。要把監督和保證憲法、法律的有效實施放在更加突出的地位,加大監督力度,增強監督實效。他指出,目前保證憲法實施的具體制度還不健全,一些違反憲法的現象得不到及時有效糾正,公民的憲法意識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為此,要在全社會樹立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嚴格貫徹實施憲法關於“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的規定。所有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全體公民都要以憲法為最高準則,大家都依法辦事。憲法和黨章都規定了,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共産黨領導制定的法律,黨不遵守誰遵守?你如果不把法律當一回事,還能叫老百姓遵守法律嗎?

  喬石特別強調,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與尊嚴,保證憲法和法律的實施,依法治國,依法辦事,是維護社會穩定、實行國家長治久安不可缺少的條件,是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重要保證。

  六、加強經濟立法,構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任期的五年是我國從舊的計劃經濟體制向新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關鍵時刻。喬石出任委員長後,在第一次常委會議上即提出,常委會要把加快經濟立法作為第一位的任務,儘快制定一批有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現代國家經濟發展的歷史證明,沒有完備的法律規範和保障,各種社會經濟活動無所遵循,就必然出現混亂。我們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並且要比資本主義條件下的市場經濟運轉得更好,那就更需要法律的引導、規範、保障和約束。

  1993年3月31日在八屆人大一次會議上,喬石就提出要力爭在本屆人大任期內,初步形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框架的任務。他説,這是一項緊迫而又艱巨的任務,大家要有足夠的認識和思想準備。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的平穩過渡,在世界上還沒有先例,要靠我們自己摸索,如何建立市場經濟的法律體系框架,同樣沒有現成的模式,這是一項開創性的工作,要靠自己探索。他指出,當前急需出臺規範市場主體、維護市場秩序、改善和加強宏觀調控、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必須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以憲法為依據,解放思想,開闊視野,更新觀念,大膽探索,勇於實踐,以改革的精神對待和解決立法中遇到的問題和難點。他確立了制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的方針和原則:第一,立法要同改革開放進程相適應。要總結改革開放的經驗,把實踐證明是正確的東西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來,使改革的成果得以鞏固。還必須充分認識到法律對社會經濟發展的指導作用,應當通過法律來規範和指導改革開放的發展,依靠國家力量排除改革開放中遇到的阻力,有力地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一些應興應革的事情,要盡可能先制定法律後行動,儘量避免立法工作滯後於改革需要的狀況。第二,局部利益要服從國家整體利益。起草法律一定要從全局出發,從維護國家和人民根本利益出發,避免不適當強調局部的利益和權力。第三,立足中國國情,大膽吸收和借鑒國外經驗。要加強對我國各方面實際和現在實行的各項改革措施及法律、法規貫徹實施情況的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使之不斷完善。對於國外特別是市場經濟高度發展的國家,立法中比較好的又適合我們目前狀況的東西,我們都應當大膽吸收。他們走過的彎路,也值得我們借鑒。有些適合我們的法律條文,可以直接移植,在實踐中充實、完善。第四,地方人大立法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的重要補充。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抓緊制定有關市場經濟的地方性法規,特別是一些改革開放搞得比較早的地方,積累的經驗比較多,應當先行一步,成為經濟立法工作的試驗區,為制定法律提供經驗。另外,各地發展不平衡,法律不可能把各種情況都規定進去。地方可以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實施細則。第五,更好地發揮專家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更多地&&組織專家學者起草法律,也可以委託專家學者起草法律。第六,加快立法工作的同時,注重提高立法質量。擬定條文要盡可能明確、具體、便於操作,又要符合市場經濟的特點和規律,體現公平、公正、公開和效率的原則,以利於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産力。還要注意法律之間的銜接和配套。制定法律還要注意同國外有關法律和國際慣例相銜接,以利於與國際經濟接軌,參與國際經濟競爭。

  在這一正確的方針原則指導下,構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工作的進展是順利的,成果是顯著的。八屆人大五年間,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有關市場經濟方面的法律和法律問題的決定。在規範市場主體方面制訂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在確立市場行為規則,維護市場秩序方面制訂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産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城市房地産管理法、廣告法、拍賣法、擔保法、保險法、仲裁法等法律和關於懲治生産、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在加強宏觀調控方面制訂了預算法、審計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價格法等法律,並對統計法、個人所得稅法等法律進行了修改;在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方面,制訂了勞動法、破産法等法律。這樣,市場經濟的幾個主要方面都有了最基本的法律和法規,為培育和發展市場經濟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條件和保證,使我國經濟立法滯後的狀況有了明顯改觀,初步構成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框架。

  七、積極推進民主進程是一項緊迫而艱巨的任務。喬石指出,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們的根本目標和根本任務之一。

  喬石在抓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過程中,不斷強調並闡發小平同志上世紀七十年代提出的“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的論斷。他説,民主和法制是現代文明國家的重要標誌之一。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和內在屬性,社會主義愈發展,民主也愈發展。國家由人民當家作主才能興旺,國家機關有人民支持才有力量。人民群眾越是關心國家大事,越是對我們的各項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就越有利於我們國家事業的興盛發達。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必須加強民主和法制建設,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努力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人民是我們國家和社會的主人,也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主人。改革和建設是群眾自己的事業,沒有廣大人民群眾的自覺參加、熱情支持和共同努力,就不可能取得成功。只有發展社會主義民主,調動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才能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同樣應當是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過程,要使兩者相互配合,協調發展。這樣才能更好地發展生産力,發揮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喬石指出,社會主義民主的核心,説到底是人民當家作主。保護公民權利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基本內容。憲法規定,我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憲法和法律對保障公民的政治權利、人身權利、財産權利、勞動權利和受教育等基本權利和自由作出了廣泛的規定。為了保障人民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我們一定要依據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群眾參與民主選舉、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民主決策創造條件,開闢途徑。八屆人大及其常委會在重視經濟立法的同時,始終十分重視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等方面的立法。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産權利和政治權利,制訂和修訂了民法通則、刑法、刑事訴訟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為了保障特殊群體合法權益,制訂了歸僑僑眷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特別是通過立法建立了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制度,這是促進民主政治制度建設、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方面邁出的新步伐。

  喬石強調,我們必須把小平同志1978年説過的“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這段話作為我們民主法制建設的一個極為重要的指導思想,始終不渝地把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作為重要的任務。喬石説,我們要充分認識到加強民主必須同加強法制結合起來,沒有法製作保證,民主也不可能搞好。世界上不存在絕對的民主,民主又不是你想怎麼樣就怎麼樣,我想怎麼樣就怎麼樣。如果人人都按自己的準則來行事,整個社會就亂套了。因此,從根本上保證國家政治生活民主化,就要有一些制度和法律規定民主的程序、民主的規則,大家都按制度和規則行事。喬石還指出,我們的民主政治建設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沿著社會主義方向和軌道有秩序地進行。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經濟文化發展水平不高而且有幾千年封建專制的歷史,人治思想和習慣影響很深,人們的民主法制觀念比較淡薄,這對民主法制建設干擾很大。因此,建設民主法制國家我們可能比其他國家困難更多,全面實現依法治國將會是一個相當長期的過程。但是不能畏難而退,而是要下更大決心,堅定不移地排除這方面的阻力,不斷推進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喬石還指出,我們在民主政治建設中,可以借鑒資本主義國家某些有益的東西,但絕不照搬西方的那一套政治模式。必須劃清社會主義民主和資本主義民主的界限,樹立正確的民主觀。

  喬石還特別指出,我們過去對法制講得比較多,對民主講得比較少一些。我們一些同志習慣於用簡單的辦法處理問題,一講民主就怕麻煩。他説,我始終認為,一定要把民主的旗幟牢牢地掌握在我們手裏。建國前28年的鬥爭,我們黨經過長期艱苦卓絕的英勇奮鬥,有時甚至很殘酷,犧牲了幾千萬人,我們黨一直高舉起民主的旗幟。現在我們黨執政了,更應注意這個問題。我們要承擔起歷史賦予的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這一根本任務,與經濟改革和發展相適應,按照制度化、法律化的要求,積極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努力使民主法制建設有一個較大的發展,從根本上保證國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一定可以建設起來。

  八、強化監督,加強廉政建設。喬石指出,廉政建設和懲治腐敗,是關係改革開放和現代化事業成敗、關係國家命運的大事。在整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過程中都要嚴格防止和堅決反對腐敗。必須充分認識腐敗問題的嚴重性和危險性,要把反腐敗鬥爭作為一項重大政治任務,抓緊抓好。

  喬石説,經濟要繁榮,幹部要清廉。絕不能用人民賦予的權力謀取個人或小團體的私利。“以權謀私”是與共産黨人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根本要求背道而馳的,這種腐敗現象危害極大。我們的國家工作人員絕大多數是廉潔的,違法犯罪的只是極少數。同時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目前,在黨政機關中,確實存在著腐敗現象,有些方面還在滋長和蔓延,特別是一些地方和部門相當嚴重地存在著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的情況,致使犯罪分子逍遙法外,腐敗行為得不到有效遏制。這不僅危害改革開放和現代化事業,而且嚴重損害法律的尊嚴和國家的聲譽。因此,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必須加強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

  關於腐敗的發生和治理,喬石指出,缺乏制約的權力很容易産生腐敗,現在有許多問題的産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失去監督造成的。任何部門、任何領導幹部不受監督必然要出問題。從根本上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解決腐敗問題既要治標又要治本,需要運用教育的、行政的、法律的多種手段,根本的是加強立法,把懲治腐敗納入到法制軌道,為懲治腐敗分子提供法律依據。運用法律的力量,堅決禁止和嚴格防範以權謀私,搞權錢交易。當今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把嚴格執法作為解決廉政問題的重要手段。我國開展反腐敗鬥爭,也必須嚴格地遵守和執行已經制定的法律、法規。同時還要認真研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反腐鬥爭的特點和規律,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有關廉政建設的法律、法規,為更有力地懲治腐敗提供法律依據。

  總之,廉政建設,根本解決腐敗問題,最重要的是靠法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行政監察部門要嚴肅執法,不徇私情,不受任何干擾,認真查處大案要案,堅決懲治腐敗。堅決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採取有力措施堅決糾正廣大人民深惡痛絕的執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權壓法、貪贓枉法的現象,抓出成效,取信於民,從根本上防止腐敗現象的發生。

  喬石指出,監督從根本上來説,是一種必要的制約,也是一種有力的支持,也是一種服務。不僅需要立法,而且需要建立起對權力強有力的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機制體系。他説,在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有各種形式的監督,有人大的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有黨組織的紀律檢查監督,有政府的行政監察監督,有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有政協和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民主監督,還有新聞輿論監督,等等。為了保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保障人民民主權利不受侵犯,各種監督都需要加強。要把這些監督有機地結合起來,形成一個強有力的監督體系。八屆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使執法監督規範化、制度化、程序化。

  本書還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認真貫徹“一國兩制”方針,落實香港基本法,確保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用“一國兩制”方針解決台灣問題和積極開展議會外交等都有精當論述。

  本書語言平實,思想深刻,思維縝密,展現了喬石同志的風範。本書的出版發行,對進一步推進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促進現代化建設的偉大事業具有重要的意義。

熱詞:

  • 喬石
  • 1986年
  • 民主制度化
  • 黨報
  • 法制條件
  •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