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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凈資産連續3年為負將退市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08: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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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條件適度提高

  滬深交易所28日分別發佈《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關於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並就徵求意見及修改情況做了説明。兩所《方案》對4月份發佈的徵求意見稿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同時增加B股公司退市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盤價指標,適度提高已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條件。

  修改多項退市指標

  為解決現有退市指標存在類型比較單一、標準不夠清晰等不足,滬深交易所4月29日分別發佈退市方案徵求意見稿,對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指標進行完善,增加了凈資産、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市場交易等退市指標。

  根據兩所《方案》,徵求意見稿中凈資産連續兩年為負的退市標準修改為3年,同時增加暫停上市環節;對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相應地其退市期間由原定的4年改為3年;增加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産為負、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

  同時,增加B股公司退市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盤價指標。兩所《方案》規定,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對於既發行A股也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其股票交易量或者股票收盤價同時觸及A股上市公司和B股上市公司的退市標準,公司股票應終止上市。

  《方案》適度提高已暫停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的條件,要求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凈利潤、凈資産、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準被暫停上市後,申請恢復上市應符合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均為正值、凈資産為正值、營業收入不低於1000萬元、財務會計報告未被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等條件。同時,交易所對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也提出了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規範運作和內控等方面的要求。

  滬深交易所將在受理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的三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核準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決定。公司應要求提供補充材料的,須在累計不超過三十個交易日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交易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完善退市後續安排

  為給投資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機會,兩所均給予投資者適當的緩衝設置。

  深交所沿用創業板退市制度,在交易所作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後,給予公司股票三十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進行交易。三十個交易日期滿後,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

  上交所新設風險警示板,將被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風險警示板中集中交易。上市公司的股票被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後,給予其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風險警示板計劃于2013年初實施。現有的*ST公司股票和ST公司股票以及今後的退市整理公司、恢復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的股票一併納入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根據上交所的安排,對風險警示股票(除退市整理股票外)漲跌幅實行限制,要求投資者只能使用限價委託方式交易;規定單個賬戶的單日單只股票的累計買入數量不得超過一定數量;對於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實施對稱的漲跌幅限制,初步考慮其漲跌幅限制為10%;風險警示板的股票(除退市整理股票外)當日換手率達到30%的,對其採取盤中停牌,直至收盤前5分鐘復牌;對於進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初步考慮不採取盤中停牌措施。同時,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後,方可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

  根據兩所《方案》,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應當選擇並申請將股票轉入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同時,上交所還特意設立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允許被終止上市公司在該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公司不申請的,上交所將安排其股票在該所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

  新老劃斷實現平穩過渡

  為順利實現新舊退市制度的平穩過渡,保護投資者基於原有退市制度而參與相關股票交易所形成的合理預期,滬深交易所採用新老劃斷的方法對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作出安排。

  對於2012年1月1日前被暫停上市的公司,給予一定的寬限期,滬深交易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對其股票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對於2012年被實施暫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發佈2012年年報後的規定期限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並被交易所受理,將在受理其申請之日後的30個交易日內對其股票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新規則發佈後,凈資産、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3項新增指標的計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數據,即以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年數,以2012年、2013年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年數,最近三年數和最近四年數以此向後類推。新規則發佈後,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盤價兩項指標,自新規則施行之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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