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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改革方案新增多項標準昨正式出臺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07:3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文匯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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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唐瑋婕)經過2個月的公開徵求意見,滬深交易所昨天同步推出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改革方案,進一步完善退市標準體系,明確市場預期,抑制炒作績差股,實現防控風險和平穩退市。

  據介紹,現行退市制度對政府補貼等非經常性損益和補充材料期限未作明確要求,一批公司長期“停而不退”的現象突出。此次最新的退市方案通過增加“扣除非經常性損益”標準和30個交易日內完成補充材料的要求,對恢復上市環節中的兩個關鍵問題作出了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針對市場上長期存在“空殼”公司等突出問題,退市方案新增了凈資産、營業收入、非標審計意見等相關退市標準。其中,上市公司凈資産連續3年為負應終止上市;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風險警示,退市考量年限為3年;新增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産為負、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同時,借鑒各國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盤價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標準。

  由於以往股市中存在著“劣幣驅逐良幣”,“殼資源”炒作等非理性現象,因此在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環節上,最新的方案設立了更細緻、更具體的條件,明確市場預期,遏制對績差公司股票的過度炒作。

  在充分聽取市場各方意見特別是中小投資者訴求的基礎上,考慮到市場的承受能力,退市方案在新老劃斷上採取了較為穩妥的做法,有助於新退市制度的平穩實施。

  記者了解到,滬深兩市退市制度的主要退市條件基本相同,但在風險警示和退市後續安排方面存在一定差異。在風險警示方面,深市主板、中小企業板通過設置退市風險警示標識*ST的方式進行相關公司的風險警示,而滬市通過設置退市風險警示標識*ST以及風險警示板的方式向投資者警示風險。在退市後續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可以選擇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外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而滬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還可以申請將其股票轉入上交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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