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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發佈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06: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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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滬深交易所昨天正式下發《關於完善滬深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簡稱《退市方案》),市場分析認為,《退市方案》對市場有正面促進作用。一些績差股將無處可逃,市場資源配置的功能也會得到強化。

  新增及變更多項退市標準

  本次修訂,滬深交易所彌補了現行退市標準和程序的不足,完善了退市標準,明確了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條件。

  新增及變更多項退市標準。包括凈資産為負值、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等。此外,中小企業板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標準,但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該項退市標準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

  此外,將凈資産指標的退市期間由原定2年改為3年,將營業收入指標的退市期間由原定4年改為3年。同時,退市方案還增加了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盤價指標。

  兩市退市制度方案仍存差異

  兩市退市制度改革的總體框架和主要退市條件基本相同,但仍存在一定差異。

  風險警示方面,深市主板、中小企業板通過設置退市風險警示標識*ST的方式進行相關公司的風險警示,而滬市通過設置退市風險警示標識*ST以及風險警示板的方式向投資者警示風險。退市後續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可以選擇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而滬市除上述選擇外還可申請將其股票轉入上交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

  ST板塊恐將承壓

  大同證券投資顧問張誠表示,本次修訂在可操作性和嚴格性上均有較大改進,增加了部分退市指標,恢復上市條件更加嚴格,規範了退市流程,同時也給退市公司的交易轉讓以及重新上市提供了法律法規依據。新規有利於淘汰虧損及造假等上市公司,有利於股市長期健康發展。他認為,該消息對市場短期信心恢復有限,對部分ST板塊個股恐將形成壓力,投資者應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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