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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方案出臺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04: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投資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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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稿件來源:鄺龍

  本報訊 (記者 鄺龍)繼創業板退市制度建立後,主板市場的相關制度完善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28日,滬深交易所同時公佈了兩市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方案,對退市指標設置以及恢復上市申請條件進行了更為嚴格的完備和修訂。

  上交所方面,為完善現行的特別處理風險警示制度,將設立風險警示板,將被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股票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的股票安排在風險警示板中集中交易。上交所預計風險警示板的相關業務和技術準備完成後,計劃于2013年初實施。現有的*ST公司股票和ST公司股票以及今後的退市整理公司、恢復上市公司、重新上市公司及其他重大風險公司的股票一併納入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在增加退市指標方面,此次修訂後的方案中,滬深交易所均規定了多項退市指標,可分為財務指標、市場交易指標、合規指標、主體資格存續指標等4大類。對比此前的退市方案,此次新增了多項具體指標。兩大交易所均將凈資産指標的退市期間由原定的2年改為3年,其中增加了暫停上市的環節,以與凈利潤、營業收入、審計意見類型等退市指標的退市環節保持一致。此外,新方案將對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相應地其退市期間由原定的4年改為3年,還增加了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産為負或者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

  新方案同時還增加了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盤價指標,以充分考慮同時具有A、B股的上市公司的具體情況。此外,中小企業板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標準,但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根據方案,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的,其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在退市後續安排方面,滬市上市公司可以選擇並申請將其股票轉入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也可以申請將其股票轉入上交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深市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可以選擇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外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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