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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創業板退市制度建立後,主板市場的相關制度完善成為市場關注的焦點。28日,《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正式發佈,“新版”滬市退市制度“出爐”。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方案的制定旨在完善上交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重點從兩個方面對現行退市制度進行了調整:一是增加相關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指標,細化相關標準,嚴格恢復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二是提出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機制的安排,保護投資者權益。
針對一批績差公司依靠政府補貼等非經常性損益長期“停而不退”的現象,《退市方案》增加了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標準;
針對市場上長期存在“空殼”公司等突出問題,《退市方案》新增了凈資産、營業收入、非標審計意見等相關退市標準,同時新增了股票成交量、股票收盤價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標準;
針對“殼資源”炒作等非理性現象,《退市方案》在恢復上市和重新上市等環節設立了更細緻、更具體的條件,明確市場預期,遏制對績差公司股票的過度炒作;
據介紹,考慮到市場的承受能力,本次《退市方案》在新老劃斷上採取了較為穩妥的做法,以減少社會和市場各方的阻力,有助於新退市制度的平穩實施。
值得注意的是,上交所還通過設立風險警示板,對現行特別處理風險警示制度進行了完善。上交所對上市公司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給予其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公司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日終止上市。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透露,《退市方案》發佈之後,上交所將根據方案的有關內容修訂《股票上市規則》,制定配套的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及重新上市制度的相關業務規則,落實相關技術準備,並儘快發佈實施。
又訊 深交所6月28日下午發佈《關於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新增及變更的退市標準包括“凈資産為負值”等七大項。其中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也納入退市範疇。
深交所對主板、中小企業板退市標準進行改進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退市標準體系。新增及變更的退市標準如下:一是凈資産為負值;二是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三是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四是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五是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六是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七是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 據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