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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29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金融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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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6月28日訊 記者王璐報道 今天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發佈了《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關於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上交所表示,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總結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經驗和問題的基礎上進行的。方案設計堅持積極穩妥、統籌兼顧的原則,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機制為方向,重點從兩個方面對現行退市制度進行了調整:一是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備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關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指標,細化相關標準,嚴格恢復上市要求,完善退市程序;二是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權益,提出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機制的安排。

  深交所的退市制度改革方向和思路總體上與上交所一致,總體框架和主要退市條件基本相同,只是在風險警示和退市後續安排方面存在一定差異。在風險警示方面,深市主板、中小企業板通過設置退市風險警示標識*ST的方式進行相關公司的風險警示,而滬市通過設置退市風險警示標識*ST以及風險警示板的方式向投資者警示風險。

  此外,在退市後續安排方面,深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可以選擇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而滬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可以選擇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或者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也可以申請將其股票轉入上交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兩市結合自身情況,在具體制度安排上進行差異化探索,有利於穩妥推進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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