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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交易所28日分別發佈《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關於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並就徵求意見及修改情況作了説明。
滬深交易所完善退市制度的總體框架和主要退市標準基本相同。根據兩所方案,兩所將凈資産指標的退市期間由原定2年改為3年,增加暫停上市環節;對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相應地其退市期間由原定的4年改為3年;增加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産為負、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增加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盤價指標。
同時,滬深交易所根據各自市場特點,在風險警示和退市後續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異。
在風險警示方面,滬市通過設置風險警示板及退市風險警示的*ST標識向投資者警示風險;深市主板、中小企業板通過設置退市風險警示的*ST標識進行相關公司的風險警示。
在退市後續安排方面,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應當選擇並申請將股票轉入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或上交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公司不申請的,上交所安排其股票在上交所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可以選擇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
綜合考慮公司財務狀況、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內控規範等因素,兩所《方案》對重新上市的具體條件予以明確規定,在公司退市後,通過改善經營等方式達到滬深交易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的,仍然可以重新申請上市。同時,兩所《方案》規定,公司在退市過程中不配合相關工作的,兩所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三年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