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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主席尚福林:新資本監管標準實施勢在必行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11日 05:2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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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國務院第207次常務會議精神,6月8日,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如何看待《資本辦法》確定的資本監管標準?“中國版巴塞爾III”有何中國特色?《資本辦法》的實施會對銀行資本補充以及資本市場再融資帶來何種壓力?……銀監會主席尚福林就這些市場關注的熱點問題接受本報專訪。

  記者:經過長期醞釀、週密論證和多輪徵求意見,《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已發佈,並將於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請您簡要介紹一下,在當前的國際國內經濟金融環境下,出臺“中國版巴塞爾III”的基本考慮。

  尚福林:巴塞爾III 是本輪金融危機之後,在總結危機教訓的基礎上,旨在確保金融體系長期穩健運行而建立的新的國際監管標準。按照巴塞爾III實施時間表,許多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都陸續公佈了新資本監管標準。自2011年以來,中國銀監會也積極借鑒以巴塞爾III為核心的國際新監管標準,著手制定“中國版巴塞爾III”——《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

  從國際形勢來看,實施《資本辦法》是順應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大勢所趨。2011年11月,二十國集團戛納峰會要求各成員國&&實施國際新監管標準,並建立了國別評估機制。目前,巴塞爾委員會對歐盟、美國、日本實施新資本監管標準的評估已經啟動,明年將對中國進行評估。作為二十國集團、金融穩定理事會和巴塞爾委員會正式成員,我國實施銀行業新監管標準是履行國際義務的必然選擇。

  當前,實施國際監管標準已成為各東道國評價銀行母國金融體系穩定、監管能力以及市場準入的關鍵要素。而資本充足水平是各國監管當局審批銀行跨境機構設立的關鍵準入條件,是市場參與者評價銀行財務實力、確定融資定價的重要指標。參與國際合作,就必須遵守國際監管規則。

  從國內形勢來看,制定《資本辦法》首要考慮是增強銀行體系的穩健性,即“防風險”。積極推進並及時推出《資本辦法》,有助於商業銀行提升風險管理水平,進而提升金融體系的安全穩健程度。

  制定《資本辦法》的另一個重要考慮是推動銀行業改革,即“促轉型”。《資本辦法》強化了商業銀行的資本約束機制,推動商業銀行從高資本消耗的規模擴張模式轉向資本節約的內涵發展模式,提升發展質量。

  《資本辦法》制定的第三個重要考慮是增強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即“強服務”。當前國內銀行信貸投放偏向大中型企業,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象依然存在。《資本辦法》下調了對小微企業、個人貸款的信貸成本,有助於推動商業銀行優化資産結構,促進銀行體系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滿足經濟轉型需要。

  記者:業內存在一種説法,《資本辦法》確定的資本監管標準可能偏嚴,偏嚴的監管標準是否會影響到我國商業銀行的國際競爭力?對此,您是怎麼看的?

  尚福林:《資本辦法》在總體內容上、監管標準和過渡期安排上都與國際新監管標準是保持一致。同時,《資本辦法》確定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與我國現行標準基本一致。一些評論把巴塞爾III確定的國際資本監管最低要求誤認為是國際監管的統一標準,進而認為我國的資本監管新標準偏高。實際上,歐盟、英國、瑞士、新加坡等已經或將要實施的監管標準都顯著高於巴塞爾III的最低要求。與上述國家的監管標準相比,《資本辦法》確定的新資本監管標準處於較低水平,適應當前我國銀行業資本管理的要求。

  涉及到我國銀行業的國際競爭力的問題,可以從三個角度加以考慮。首先,執行國際新監管標準有助於提高我國銀行業的國際認可度,也是我國銀行業加強國際合作的必然要求。其次,圍繞我國銀行業的核心利益和基本訴求,《資本辦法》做出了有利於我國商業銀行提升資本水平的重大調整。再次,資本實力和風控能力已經成為國際銀行業評價商業銀行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指標。而巴塞爾III所倡導的提升資本實力、資本質量和風控能力恰恰是我國銀行業建立有效約束機制的現實需要,也是實現我國銀行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近年來,我國銀行業改革不斷深化,在創新中發展壯大。與此同時,單純追求規模擴張和短期效應的情況仍然客觀存在。沒有約束的擴張不是理性擴張,沒有約束的發展也不是科學發展。從這個意義上,需要不斷深化資本約束等機制改革。

  記者:“中國版巴塞爾III”在哪些方面體現了中國銀行業的特色?

  尚福林:對於西方發達國家而言,資本監管改革是此次金融危機以來,對於現行監管缺失,以及高杠桿作用下金融體系自我循環、過度膨脹以致崩潰的深刻反思和應對舉措。對於我國而言,資本監管改革是堅持我國銀行業審慎監管,借鑒國際經驗併為我所用的全局性、戰略性、主動性制度安排。

  《資本辦法》的“中國特色”主要體現在資本結構、差異化的資本監管要求以及對特殊風險的關注上。

  首先是資本結構。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商業銀行資本構成中絕大部分是以普通股為主的核心資本,佔比高達80%。《資本辦法》規定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要求為5%,略高於國際規定的最低標準(4.5%)。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商業銀行已經達到這一監管要求,堅持審慎的資本結構也有助於提高我銀行業整體對外形象。

  其次是差異化的資本監管要求。《資本辦法》確立了四個層次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包括8%的最低資本要求、2.5%的儲備資本要求、0—2.5%的逆週期資本要求、1%的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以及根據單家銀行風險狀況提出的資本要求,體現宏觀審慎與微觀審慎統籌兼顧的原則。

  三是體現對我國銀行業特殊風險的關注。對於我國特定宏觀經濟、産業政策和信貸風險狀況下的潛在突出風險,包括地方政府融資平颱風險、房地産行業風險、産業結構調整相關風險以及中長期貸款風險等。同時,《資本辦法》通過監督檢查的制度安排實現重點風險重點監管、堅決守住風險底線的監管目標。

  記者:目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資本辦法》實施對銀行資本補充以及資本市場再融資的壓力。作為前證監會主席和現任銀監會主席,您如何看待新資本監管標準出臺後可能引發銀行再融資潮的市場擔憂?

  尚福林:我非常理解社會各界對於資本市場良性發展的關注。《資本辦法》在吸取各界建議後,推遲實施時間至2013年,這為商業銀行預留準備時間,還對部分計量規則以及達標過渡期做出調整,緩解實施壓力。對於上市銀行的融資需要,銀監會會同相關部門有以下一些考慮和安排。

  首先,影響總體可控。截至2011年底,國內銀行資本充足率已達到12.7%,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10.2%。前期,銀監會對主要商業銀行開展的定量測算顯示,在實施《資本辦法》後,上述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平均下降約1個百分點,大多數銀行在實施《資本辦法》後仍能達到監管要求。同時,《資本辦法》從2013年1月1日起實施,並設定了分年度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以緩解達標壓力。實施《資本辦法》對今明兩年的影響平穩。從中長期來看,綜合考慮《資本辦法》的規則變化、貸款增長、銀行利潤增長和分紅等多方面因素,在正常情況下,銀行通過內部利潤留存可以滿足大部分資本需求,每年外部融資的需求對資本市場的影響可控。

  其次,應對預案準備充分。銀監會已會同有關部委和商業銀行,穩步推動資本工具創新工作,推動資本工具創新和新型資本工具發行,拓寬我國銀行業的融資渠道。同時,銀監會將會同人民銀行等部門,繼續大力支持資産證券化等金融創新。

  應當看到,《資本辦法》不是造成銀行資本缺口的首要因素,而恰恰是破解銀行資本補充和建立資本約束機制的動態穩定器。貸款增長必然會産生新的資本需求,我國銀行業在2010年進行了一輪以A+H配股為主要形式的資本補充,其內在原因是彌補信貸增長所帶來的資本缺口。實施《資本辦法》的根本目的在於引導我國商業銀行建立審慎經營的長效機制,強化商業銀行資産擴張的約束機制,轉變以“規模和速度”為主導的發展模式,走內涵式集約化的發展道路。

  記者:《資本辦法》將於2013年1月1日實施,下一階段銀監會還有哪些工作要做?

  尚福林:下一階段,銀監會將做好實施《資本辦法》的配套工作。一是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政策協調。銀監會將加強與發改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實現監管政策同産業政策、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的協同。同時,銀監會還將與人民銀行等部門共同協商研究逆週期資本監管要求、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名單及附加資本要求的水平。此外,銀監會也將配合人民銀行和證監會,推動國內資産證券化市場發展,為商業銀行主動調整資産負債表創造條件。二是拓寬銀行資本補充渠道。銀監會已成立了“資本工具創新”課題組,就資本工具創新的配套政策進行前期研究。三是督促商業銀行制定並實施資本規劃。銀監會將指導商業銀行按照《資本辦法》的要求,制定並實施過渡期內資本達標規劃,促進商業銀行有序地提高資本充足率,推動商業銀行科學發展,更好地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

熱詞:

  • 資本約束
  • 資本充足率
  • 資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