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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時期系統重要性銀行資本充足率要求達11.5%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18: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銀行頻道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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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網北京6月8日電 (記者 曹華, 實習記者 章斐然)今天下午,中國銀監會在其網站發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並將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參考巴塞爾III的規定,《資本辦法》實施後,正常時期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分別為11.5%和10.5%。

  據銀監會公告顯示,《資本辦法》建立了統一配套的資本充足率監管體系。《資本辦法》參考巴塞爾III的規定,將資本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週期資本要求,儲備資本要求為2.5%,逆週期資本要求為0-2.5%;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第二支柱資本要求。《資本辦法》實施後,正常時期系統重要性銀行和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分別為11.5%和10.5%。多層次的資本監管要求既體現了國際標準的新要求,又與我國商業銀行現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基本保持一致。

  據悉,《資本辦法》的推出是以本輪國際金融危機為背景的,旨在履行《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所確立的全球統一的銀行業資本監管新標準。《第三版巴塞爾協議》顯著提高了國際銀行業資本和流動性的監管要求。

  銀監會有關負責人表示,2011年以來,銀監會認真借鑒國際金融監管改革的成果,結合我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著手起草《資本辦法》,不斷豐富完善銀行資本監管體系。起草過程中,銀監會認真考慮了當前複雜多變的國內外經濟環境和銀行業實際情況,多次公開徵求意見,並對實施新監管標準可能産生的影響進行了全面評估,對《資本辦法》的內容進行了慎重調整,構建了與國際新監管標準接軌並符合我國銀行業實際的銀行資本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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