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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大型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將為11.5%

發佈時間:2012年06月08日 20: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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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6月8日訊 記者 萬靜 今天,銀監會對外發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試行《辦法》實施後,我國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別為11.5%和10.5%,並且商業銀行應在2018年底前全面達到《資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並鼓勵有條件的銀行提前達標。

  據悉,現行資本監管規則僅明確了商業銀行的最低資本要求,即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4%。試行《辦法》將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管要求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最低資本要求,即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資本充足率分別為5%、6%和8%;第二層次為儲備資本要求和逆週期資本要求,分別為2.5%和0-2.5%;第三層次為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為1%;第四層次為根據單家銀行風險狀況提出的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多層次的監管資本要求既符合巴塞爾III確定的資本監管新要求,又增強了資本監管的審慎性和靈活性,確保資本充分覆蓋國內銀行面臨的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

  試行《辦法》強化了商業銀行的資本約束機制,推動商業銀行從高資本消耗的規模擴張模式轉向資本節約的內涵發展模式,提升發展質量。有助於促進商業銀行支持實體經濟發展。《辦法》還下調了對小微企業貸款、個人貸款的風險權重,降低了相關領域的信貸成本,引導商業銀行加強對小微企業和個人消費的信貸支持,有效服務實體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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