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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股票分紅應繳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10: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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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在其官網上對近期納稅諮詢熱點做出解答。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在其官網上對近期納稅諮詢熱點做出解答。

  納稅人舉例説,ABCD4個自然人共同設立甲合夥企業,甲合夥企業在2011年度拿出10萬元投資購買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萬股,截至2011年12月31日獲得分紅100萬元人民幣,然後甲合夥企業在取得前述100萬元人民幣分紅後,將所有的股票在交易所賣掉,獲得300萬元人民幣的轉讓所得。納稅人提出針對100萬元人民幣的分紅,ABCD四個自然人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多少稅率繳納?對ABCD四個自然人就前述100萬元分紅的納稅義務,甲合夥企業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還是A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繳義務?對於前述300萬元的股票轉讓所得,ABCD4個自然人是否有納稅義務,誰是扣繳義務人?

  納稅服務司指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五條規定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由ABCD四人自行納稅申報。

  對於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是否需要繳納個稅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雲上個月在與網友交流時稱,根據國稅總局相關文件規定,對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均應依法納稅。

  目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採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分11個應稅項目,適用不同的減除費用和稅率,分別計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主要包括以下11項內容:

  工資、薪金所得

  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

  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勞務報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財産租賃所得

  財産轉讓所得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熱詞:

  • 國稅總局
  • 股票
  • 分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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