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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合夥公司自然人獲股票分紅應繳個稅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22日 10: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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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納稅人所提合夥公司中的自然人股票分紅後如何繳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今天給予了明確答覆稱,股票分紅應按個人所得稅繳納。

  納稅人舉例説,ABCD4個自然人共同設立甲合夥企業,甲合夥企業在2011年度拿出10萬元投資購買上交所上市的A公司股票1萬股,截至2011年12月31日獲得分紅100萬元人民幣,然後甲合夥企業在取得前述100萬元人民幣分紅後,將所有的股票在交易所賣掉,獲得300萬元人民幣的轉讓所得。納稅人提出針對100萬元人民幣的分紅,ABCD四個自然人是否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多少稅率繳納?對ABCD四個自然人就前述100萬元分紅的納稅義務,甲合夥企業是否有代扣代繳義務,還是A上市公司有代扣代繳義務?對於前述300萬元的股票轉讓所得,ABCD4個自然人是否有納稅義務,誰是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就此解答説,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股票轉讓所得,應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由ABCD四人自行納稅申報。

  針對由於匯率變動,期末根據實際匯率調整形成的未實現匯兌損益是否作納稅調整?該負責人表示,期末根據實際匯率調整形成的匯兌損益,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産成本以及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以外的部分,無論是否實現,均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作納稅調整。記者蔡岩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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