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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華虹計通:個稅代繳存疑涉嫌嚴重稅務違規來源:商報網 文章作者:高遠 發佈時間:2012-03-08 16:30 點擊量: 203次 上海華虹計通智慧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于1月10日通過了證監會發審委的審核,儘管報告期內營業收入複合增長率23.55%、凈利潤複合增長率43.95%的成長性,與其他創業板擬上市企業相比並不出眾,但是該公司卻擁有城市軌道交通大發展的行業背景,從某種意義上來説甚至可以擔當“紅頂商人”的角色,這卻令市場不得不對其刮目相看。但是,耀眼光環也容易遮蔽該公司存在的種種問題。
有媒體報道,華虹計通所披露的原材料採購金額和應付往來款餘額等關鍵性數據,竟然與該公司第一大供應商、同為上市公司的上海普天定期報告中的對應數據天差地別,相差金額竟然高達數千萬元。就此問題,記者採訪了華虹計通董秘,其回復認為,“形成雙方披露數據的差異原因主要因為在各會計期末兩家公司在部分交易的開票時點與入賬時點的時間性差異導致的。”但是中國資本研究的首席分析師齊憲臣對記者表示,即便是入賬時點的差異,也不應該導致金額相差數千萬。對此問題,記者將繼續跟蹤報道。
除了,華虹計通採購數據與重要供應商(同為上市公司)銷售數據之間存在數千萬元的數據差異,這樣已經足以令市場為其數據真偽膽戰心驚了的質疑外,通過深入分析該公司的招股書,還發現該公司存在著更為嚴重的財務問題,以及業務過度依賴、通過員工薪酬進行利潤操縱等諸多問題,上市後盈利能力前景難料。
華通計通在上市前曾多次實施現金分紅,其中2008年度實施現金分紅351.25萬元,2010年實施現金分紅1527.32萬元,上市前的2011年上半年還實施現金分紅1200萬元。然而在大方分紅的背後,卻隱藏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的重大疑點。
在華虹計通上市前的股東構成中,包含有不少自然人持股,合計持股比例多達23.61%。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徵收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需對員工從企業獲得的薪酬、股票分紅等收入履行個人所得稅款代扣代繳義務,以2011年上半年實施的1200萬元現金分紅為例,對應需由華虹計通為接受現金分紅的自然人股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萬元56.66萬元(1200*23.61%*20%),而這一點應當同時體現為現金流量表“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科目發生額的減項,和“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科目發生額的增加項。
但事實上,在華虹計通2011年上半年現金流量表數據顯示,“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科目發生額即為全部分紅金額1200萬元,並未相應扣除56.66萬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款項金額。而與之相對應的則是,2010年實施現金分紅1527.32萬元,同期現金流量表“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科目發生額卻為1339.43萬元,其間差額足以用於自然人股東所獲得現金分紅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款金額。
由此我們判斷,華虹計通公司很可能在實施2011年現金分紅過程中,未及時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存在嚴重的稅收違規行為。
就上述問題,企業給予的回復為:“公司歷次均履行了分紅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不存在自然人股東未繳分紅個人所得稅的情況。”但是,回復中並沒有對上述財務數據前後矛盾給予正面解釋。除以上質疑,記者將會繼續關注業務過度依賴、通過員工薪酬進行利潤操縱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