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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時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全文)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8日 17: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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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消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起草的《特殊工時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8日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有關事項説明如下:

  一、立法原則

  徵求意見稿的起草堅持以下三個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維護勞動者權益和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相統一。修訂完善特殊工時制度,既要嚴格規範企業勞動用工行為、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要考慮市場競爭條件下適度增加企業工時制度彈性、提升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競爭能力、促進企業良性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綜合平衡兩者的利益關係,維護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二是堅持標準工時制度為主體、特殊工時為補充。勞動法在規定標準工時的同時,考慮到部分行業企業的生産特點,規定了特殊工時制度。特殊工時制度只是針對特殊情況適用,不應該成為多數企業和勞動者廣為適用的制度。

  三是堅持嚴格限制與適度放寬相結合。特殊工時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其中,不定時工作制沒有固定的工作時間,不計發加班工資,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休息休假權利和身心健康影響較大。因此,要嚴格把握不定時工作制的適用範圍,以防因其濫用嚴重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其計算週期內的累計工作時間應當與標準工作時間相當,超出的部分算作延長工作時間,計發加班費。隨著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一些新興行業企業具備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特點,因此要區別情況適度放寬,將其納入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適用範圍。

  二、主要內容

  徵求意見稿共6章29條。主要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規定了特殊工時制度的適用範圍。根據勞動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因生産特點或工作性質特殊、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本規定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第二條)。同時,考慮到勞動合同法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納入了調整範圍,實踐中部分事業單位也有特殊需求,規定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的,參照本規定執行(第二十四條)。

  二是規定了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範圍以及工資保護。徵求意見稿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範圍包括:對企業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崗位;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推銷、長途運輸等崗位(第五條)。為了防止濫用不定時工作制,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勞動者的工資作了保護性限制,即年工資報酬不得低於企業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第六條)。

  三是規定了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範圍及其綜合計算週期、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徵求意見稿規定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範圍和綜合計算工時的週期(第七條、第八條)。為了保護勞動者的休息權益,參考日本工時法律有關規定,對綜合計算週期內延長工作時間的總時長作了限制,綜合計算週期越長,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制越嚴格(第九條)。根據勞動法每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3小時的規定,對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每日最長工作時間作了限制性規定,即正常工作時間和延長工作時間總和不得超過11小時(第十條)。

  四是對特殊工時的審批管理進行了規範。為了規範管理,根據勞動法、行政許可法和地方實踐做法,對管轄範圍、報批材料、審批程序、時限以及批復決定的撤銷作了規定(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為了加強監督,對救濟渠道、行政監督和批復決定公示作了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此外,為了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為被派遣勞動者申請實行特殊工時制度(第二十條)。

  五是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徵求意見稿規定了企業未經審批實行特殊工時、未將有關批復公示、未按規定報備等行為的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六是對相關概念作了解釋性規定。現行關於工時的法律法規中缺乏對工作時間、工作間歇和夜班等概念的明確界定,實踐中理解不一,引發了一些爭議。因此,徵求意見稿對相關概念作了解釋性規定(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

  徵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特殊工時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為了規範特殊工時管理,維護勞動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因生産特點或者工作性質特殊、不能實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本規定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第三條【特殊工時】本規定所稱特殊工時制度包括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四條【特殊工時制度的休息休假】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特殊工時制度崗位上工作的,應當事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工時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辦法,確保勞動者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二章 不定時工作制

  第五條【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範圍】 企業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在下列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對企業經營管理負有決策、指揮等領導職責的高級管理崗位,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董事、監事等;

  (二)勞動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時間且無考勤要求的技術、研發、創作等崗位;

  (三)需要機動作業、由勞動者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的外勤、推銷、長途運輸等崗位。

  第六條【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其年工資報酬不得低於企業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

  第三章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第七條【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崗位範圍】企業可以按照本規定申請在下列崗位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地質及資源勘探開發、建築、制鹽、制糖、旅遊、漁業、海運等行業中,部分受季節、資源、環境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集中作業的崗位;

  (二)交通、鐵路、郵政、電信、內河航運、航空、電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業中,部分中斷作業可能會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崗位;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根據國務院鼓勵或者扶持發展的産業政策,規定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

  第八條【綜合計算工時的週期】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的崗位,企業可以申請以季度或者年為綜合計算工時的週期。

  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的崗位,企業可以申請以周、月或者季度為綜合計算工時的週期。

  符合前條第(三)項規定的崗位,綜合計算工時的週期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規定。

  第九條【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加班限制】按照本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正常工作時間應當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相同,超出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綜合計算週期內延長工作時間的最高限額分別為:以周為週期的,不得超過15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以月為週期的,不得超過36小時;以季度為週期的,不得超過108小時;以年為週期的,不得超過360小時。

  第十條【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休息保障】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每日最長工作時間(含正常工作時間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

  企業應當保證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每兩周至少有一個連續24小時的休息日。

  第十一條【加班工資報酬支付】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企業安排其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報酬。在綜合計算週期內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報酬。

  企業與在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上工作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綜合計算週期未滿的,以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時間為週期截止日,支付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報酬。

熱詞:

  • 特殊工時
  • 管理規定
  • 公開徵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