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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就房屋徵收補償強制執行司法解釋答記者問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08: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光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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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於今天發佈《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4月10日起施行。

  為詳細了解《規定》的起草背景、主要特點和主要內容,本報記者採訪了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

  問:請問最高人民法院為什麼要出臺這部司法解釋?起草和出臺這部司法解釋經歷了哪些程序?

  答:房屋徵收與補償是事關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大事宜。《行政強制法》和《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有關市、縣級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以下稱徵收補償決定)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焦點。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也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辦理有關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標準、強制執行方式、新舊規定的銜接等問題需要儘快解決。

  一年多來,最高法院一直十分關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實踐運行情況,經過認真研究和積極協調,起草並多次修改了《規定》草案,其間多次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本院內設部門和下級法院的意見,得到了各有關方面的大力支持和幫助。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于2012年2月27日討論通過了《規定》。

  問:《規定》的主要特點是什麼?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足夠的保障?

  答:《規定》從程序到實體方面對人民法院辦理相關案件作出了具體規範,其主要特點有三:

  一是充分考慮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在辦理房屋徵收與補償相關案件中,可以通過四個方面進一步豐富和完善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和保護手段。首先,當事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其次,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或者補償協議達成後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三,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徵收補償決定,有關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法院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第四,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係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這些機制的設置與執行,對於切實保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力濫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是明確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所謂“裁執分離”,是指作出裁決的機關、機構與執行裁決的機關、機構應當分離,即不能由同一機關、機構既行使裁決權又行使執行權,從而體現權力的監督與制約,防止權力的濫用侵害相對人合法權益。體現在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強制執行方面,“裁執分離”主要體現為兩種情形:一是根據《條例》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説,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強制執行,而必須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審查後作出是否准予執行的裁定。這一規定的意義在於: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需要受到司法機關的監督,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合法有效的,才能進入執行程序。二是就法院內設機構而言,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由行政審判庭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需要由法院強制執行的,由法院的執行機構組織實施。

  《規定》還明確了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政府組織實施。這是從現實可行性出發,經有關國家機關反復協商後形成的共識,符合“裁執分離”的司法改革基本方向。同時,在個別例外情形下,法院認為自身有足夠能力實施時,也可以依照《規定》由法院執行。應當説明的是,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政府組織實施的規定,與《條例》關於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規定並不矛盾,前者的意義在於實現“裁執分離”接受司法監督,後者的意義在於經司法審查確認後明確具體實施方式。這種模式既有利於法院履行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職責,也有利於徵收補償活動的順利進行,更好地實現維護公共利益與保護公民權益的統一。

  三是吸收最新立法成果和域外有益經驗。《規定》的主旨與《行政強制法》、《條例》的立法精神一脈相承,共同構成房屋徵收補償領域有中國特色的非訴強制執行制度。如《規定》將《條例》有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規定作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必備要件;將違反《條例》中的“公平補償”原則、《行政強制法》中的“行政目的”以及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的“程序正當”原則,規定為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重要依據,進一步明確了審查要件和標準,便於加強監督,有利於徵收補償工作穩妥進行。《規定》還立足國情、博採眾長,在強制執行方式上借鑒吸收了許多國家所採取的由法院審查、由行政機關具體實施的做法和經驗。

  (本報北京4月9日電 本報記者 王逸吟)

  房屋徵收補償強制執行實行“裁執分離”

  本報北京4月9日電(記者王逸吟)為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以下稱徵收補償決定)案件,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自4月10日起施行。

  《規定》共計11個條文,充分考慮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規定》從案件受理、審查、執行和新舊規定銜接等程序和實體方面對法院辦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作出了具體規範。

  就強制執行的方式,《規定》明確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法院執行。

  就新舊規定的銜接過渡問題,《規定》明確《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法院裁定准予執行房屋拆遷裁決的,參照《規定》有關強制執行方式的規定精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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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遷變法大事記

  2009年11月13日,成都居民唐福珍為阻止強拆,往自己身上傾倒汽油並引燃。這一事件將近年來由拆遷引發的矛盾推向極端。當年12月7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姜明安、沈巋、王錫鋅、錢明星和陳端洪五位教授,聯名向全國人大常委會遞交了《關於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的建議》,直言拆遷條例與憲法、物權法抵觸,要求進行審查。

  2009年12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召開拆遷條例修改座談會,北大法學院王錫鋅、姜明安、錢明星三位教授和中國社科院法學所、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政法大學的專家學者與會。會議明確拆遷條例應該規定徵收程序,同時對公共利益也應作出界定。

  2009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對北大五教授建言作出回應,稱拆遷條例應該修改,全國人大有關部門在積極推動這方面工作。

  2010年12月15日,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修改後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次公開徵求意見稿)》,再次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司法強拆取代行政強拆,被普遍認為是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的亮點。

  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行政強拆由此成為歷史。

  2012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作者:王逸吟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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