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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指出,拆遷補償不符合公平原則,不得強制執行。
據了解,該司法解釋出臺目的是為了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案件。該解釋共計11個條文,重點考慮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其中,就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的方式明確規定:除了強制執行申請書和附具的材料外,還要求申請機關額外提交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包括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和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裁量,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産狀況等具體情況,以及一些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另外,司法解釋明確指出七種不準予執行的徵收補償情形。其中包括,缺乏事實及法律法規依據、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了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明顯違反行政目的、損害了公共利益、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