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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房屋拆遷補償不公平 不準予強制執行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03:1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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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網絡電視臺消息:最高人民法院9日出臺司法解釋,規範辦理房屋徵收補償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出臺了《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説,這條司法解釋出臺的目的是為了依法正確辦理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案件。這條司法解釋共計11個條文,充分考慮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這條司法解釋就大家最關注的“強制執行”的方式明確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同時這部司法解釋還就此類案件的管轄權問題規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來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決定管轄法院。

    這條司法解釋中規定,徵收補償決定存在有七種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公眾可以就這七點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舉證。這七種情形包括:一、明確缺乏事實根據;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三、明確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了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産生活經營條件沒有得到保障;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六、超越職權;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予強制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準予執行的應當説明理由,並在5日內將裁定送達申請機關,也就是政府機關。

    司法解釋中對申請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除了法律還有條例規定的強制執行申請書和附具的材料外,司法解釋要求申請機關要額外提交其他的材料。這些材料包括: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和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裁量,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産狀況等具體情況,以及一些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司法解釋明確提出,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而且這個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如果逾期申請,除有正當理由之外,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

    相關負責人介紹説,房屋徵收和補償事關社會的穩定、人民的安居樂業、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等這些重大的事宜。從《行政強制法》和條例頒布實施以後,有關市縣的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問題也是社會關注的焦點,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都密切關注這方面的情況及實踐運行情況,經過認真研究和積極的協調,起草了這個司法解釋。他們也介紹,在多次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制辦、最高法院內設部門以及下級法院的意見,經過充分論證之後出臺了這條司法解釋。這條司法解釋雖然只有11條,但是對於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相關案件的審理,具有很好的規範作用。

   背景

  拆遷法規沿革

  1991年6月1日

  當地政府可組織拆遷

    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

  2001年11月1日

  行政機關可自行強拆

    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是拆遷人;行政機關可自行強制拆遷;政府既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拆遷。

  2011年1月21日

  暴力拆遷可追究刑責

    國務院公佈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國有土地房屋徵收必須“補償先行”;暴力迫使被徵收人搬遷可追究刑事責任;徵收範圍確定後“違建”不補償;新條例改“拆遷”為“徵收”,突出保障被徵收者權益。

  2012年1月1日

  行政強執由法律設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行政強制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該法第13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2年4月10日

  強執實行“裁執分離”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司法解釋,確立了“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規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2012年4月10日實施。 (文字來源:中廣網)

熱詞:

  • 徵收補償
  • 房屋
  • 強制執行
  • 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