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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房屋強拆要“裁執分離”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10日 0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揚子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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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出臺房屋強制徵收司法解釋強調“裁執分離”,強制執行者主要仍是政府。

    強拆“7不準”(以下7種情況不準強制徵收)

    一、明確缺乏事實根據;

    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

    三、明確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了被執行人合法權

    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産生活經營條件沒有得到保障;

    四、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了公共利益;

    五、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

    六、超越職權;

    七、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不予強制執行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在其官方網站公佈《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這個司法解釋總共11條,施行後以前與其不相符的司法解釋全部作廢。

    規定指出,徵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以前輿論普遍解讀的“強制拆遷將由人民法院執行”則有了變數,強制執行“一般”還是由縣市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人民法院“也可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介紹,司法解釋充分考慮對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多重保護、確立“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

    司法解釋規定,徵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不準予執行的裁定應當在五日內送達申請機關,申請機關對此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就強制執行的方式,司法解釋明確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在審查期間,可以根據需要調取相關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或者進行現場調查。  

    其他主要內容

    1、強拆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指定管轄法院。

    2、申請強制執行方必須向法院提供被徵收方的意見,以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3、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執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

    4、《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執行房屋拆遷裁決的,參照上述第3條辦理。

熱詞:

  • 強制執行
  • 司法解釋
  • 裁定
  • 徵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