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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規範辦理房屋徵收補償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09日 17:2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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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廣網北京4月9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4月9日)發佈司法解釋,規範辦理房屋徵收補償非訴行政執行案件,4月10日起開始施行。

  房屋徵收與補償是事關社會穩定、人民安居樂業、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重大事宜。《行政強制法》和《條例》頒布實施以來,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焦點。

  司法解釋規定的強制執行的方式是什麼?對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是否給予足夠的保障?中央臺採訪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負責人。

  最高法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分析,依據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徵收補償決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不能自行決定強制執行,而必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後作出是否准予執行的裁定。這就是“裁執分離”為主導的強制執行方式。

  趙大光:不能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作出裁決的機關需要執行這個裁決,需要向法院申請,經過法院的審查,認可了之後,如果是合法的有效的,才能進入執行程序,否則的話不能直接進入執行程序。

  趙大光説,司法解釋對政府提交的申請強制執行材料作出更嚴格的規定,包括“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以及“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産狀況等具體情況”。

  趙大光:其中包括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也包括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這些材料都是必備的,如果不齊全,法院是不能受理的。

  司法解釋還規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申請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申請機關印章,並註明日期。”“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針對公眾最關心“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是否能夠得到足夠的保障”的問題,記者注意到,與以往此類案件主要對政府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不同,最高法要求各級法院採取更多審查手段查明事件真相。最高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趙大光:

  趙大光:可以根據有關規定,調取證據、詢問當事人、組織聽證,還可以做現場調查等等,目的就是要把事實搞清,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然後作出正確判斷。

  趙大光提示公眾,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徵收人可以有四個渠道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救濟和保護。首先不要放棄行政復議和起訴的權利。

  趙大光:一個就是當事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是可以向法院起訴的。當事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三,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履行徵收補償決定,有關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對徵收補償決定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准予或者不準予執行的裁定。第四,行政機關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或者不當情形,被執行人及利害關係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賠償訴訟。所以對被徵收人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是多方面的。

  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在介紹司法解釋重要內容時強調,政府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存在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包括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或者使被執行人基本生活、生産經營條件沒有保障;明顯違反行政目的,嚴重損害公共利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或者正當程序;超越職權等情形。

  孫軍工:就審查標準及不準予執行裁定的送達和異議處理方式,《規定》明確徵收補償決定存在明顯缺乏事實依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等七種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準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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