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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佈十大消費維權案 消費者維權勝訴佔7成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6日 04: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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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王維維)昨天,市二中院首次對外通報消費者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件。據介紹,該院近5年來審理的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中,消費者勝訴案件約佔案件總數的7成。

  昨日通報的十大典型案件,消費者均獲得返還價款、雙倍或十倍賠償。

  該院副院長唐柏樹介紹,近年來二中院每年審理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案件約三四百件,約佔全年民事案件總數的2.35%。案件主要集中在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産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買賣合同糾紛和服務合同糾紛四大類。

  唐柏樹建議,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過程中,要注意證據的保存;要提出合理的訴求;要選擇好糾紛的解決方式。消費者和經營者要有話早説,有話好好説。經營者對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一定要有言在先,説明説透情況,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消費者一旦對商品或服務不滿意,要保持冷靜平和的心態,不能急躁、粗暴,更不能走極端。

  1.車輛可認定為生活消費品

  案例:張女士以13.8萬元從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雪佛蘭景程轎車,雙方約定,公司保證所賣車輛為新車。後張女士在進行車輛保養時,發現該車曾因被劃傷進行過維修。張女士訴至法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張女士因生活需要購車自用,屬生活消費,公司在售車時隱瞞車輛瑕疵,已構成欺詐。據此判決張女士退還車輛,並獲得雙倍賠償27.6萬元。

  點評:本案認定消費者所購車輛為生活消費品,且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於雙倍賠償的規定進行了判決,為消費者在大宗商品維權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

  2.濫用“中國名牌”判雙倍賠償

  案例:辛女士以1.2萬元購買了三隻金大福鑽石飾品,商品價簽正面印有“中國名牌産品”標識。後辛女士發現,金大福僅玉石類飾品獲得“中國名牌”稱號,鑽石飾品未獲得該稱號,故訴至法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商家的虛假宣傳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已構成欺詐。據此,判決辛女士退還飾品,商家雙倍賠償2.4萬元。

  點評:對欺詐事實的認定不僅限定於隱瞞商品的缺陷,還包括商品本身不存在缺陷情況下,銷售者非法使用標示、標識等情形。

  3.過失行為也構成欺詐

  案例:牛女士以8900余元在某超市購買了6瓶紅酒。後其發現,該酒價簽遮蓋的商品保質期顯示,該酒已過期。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因經營者不慎,牛女士所購紅酒的中文標簽被價簽遮蓋,且全部遮蓋了商品保質期部位,隱瞞了商品真實情況,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構成了欺詐。據此,判決牛女士返還6瓶紅酒,超市雙倍賠償1.7萬餘元。

  點評:本案將《合同法》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結合,認定銷售者違反法定義務,存在過失行為時也構成欺詐。

  4.食品質量問題可索10倍賠償

  案例:華女士花10元從超市購買了若干山楂片,食用時被山楂核將牙硌裂。後華女士再次到該超市,在超市人員、消協人員均在場的情況下,共同確認山楂片中嵌有一硬物。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超市在知道山楂片中含有硬度很高的山楂核的情況下,仍然銷售該食品。據此,判決超市向華女士賠償損失5200余元,並支付百餘元的賠償金。

  點評:因食品安全造成的損失,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5.車輛缺陷按責賠償

  案例:孫某駕駛某轎車(車內載乘艾先生)在高速路上超速行駛時,與同樣超速行駛的貨車相撞,轎車主、副氣囊此過程中均未打開,孫某、艾先生等受傷。後艾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轎車廠家予以賠償。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艾先生受傷與安全氣囊未彈出有一定關係,汽車廠家應承擔部分賠償責任。據此,判決廠家賠償艾先生5萬餘元。

  點評:本案認定高速行駛的車輛相撞時安全氣囊未彈出情況下,車輛存在缺陷,汽車生産廠家應按該缺陷對損失發生的原因力大小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6.説明書能幫商家“減負”

  案例:牛先生從某潔具公司購買了一套潔身器。後牛先生住處發生火災,造成房屋一定程度毀壞。消防部門認定著火點是潔身器。發生火災前牛先生未使用潔身器,但電源未斷開。潔身器産品説明書載明:“不用時請將電源斷開。”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潔具公司作為潔身器的生産者,應對火災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牛先生自身亦有過錯。據此,判決潔具公司賠償牛先生3.5萬元。

  點評:因産品質量問題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時,生産者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但消費者如果對産品使用不當等而導致自身存在過錯時,該過錯將會成為減輕生産者責任的事由。

  7.“頑疾”車輛可退車救濟

  案例:王先生以10萬元購買一輛輕型客車,後發現車輛存在振動等問題,多次到汽車公司進行修理後要求退車。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修理記錄及消協記錄等可認定車輛存在質量瑕疵。為避免車輛使用中的安全風險,訴爭車輛以退還為宜。據此判決王先生退還車輛,汽車公司退還購車款,並賠償王先生經濟損失1.3萬元。

  點評:在汽車質量缺乏專業鑒定的情形下,法院通過結合具體案情和同類車基本要求等認定汽車存在質量瑕疵,且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有關“三包”的規定,對瑕疵車適用了退車救濟方式。

  8.維修點收拆解保價費違法

  案例:段女士的奔馳車發生事故後,送到保險公司合作的維修點進行定損。因修理保價過高,保險公司將其理賠定為全損,不再修理。而維修點卻要求段女士支付1.9萬元拆解保價費。段女士不服,訴至法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投保車輛發生事故後,應由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定損,保險公司不得依據其定損行為向投保人收取定損費用。據此,判決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返還段女士1.9萬餘元。

  點評:本案界定了拆解報價費以及該筆費用的責任主體,在司法實踐中具有一定的參考意義。

  9.美容師也要有資質

  案例:閻女士在美容院進行額部和鼻部美容手術,卻出現並發癥,構成九級傷殘。閻女士將美容院經營者喬女士和手術師劉女士訴至法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不具有手術資質,喬女士經營的美發中心不具備美容資質。喬女士、劉女士作為共同侵權人,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最終,閻女士獲賠16.7萬餘元。

  點評:整形美容對手術環境、醫療器械、使用藥品有嚴格的規定、對醫師的醫療技術要求極高,此案對美容整形行業均有一定的警醒作用。

  10.遇假種子可求助政府機關

  案例:陳先生以6000元從呂先生處購買了牛角椒種子用於種植,後其收穫的果實卻是羊角椒。涉案種子係呂先生從種子公司購得。陳先生訴至法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陳先生所收穫的果實與種子宣傳內容嚴重不符,種子公司、呂先生應對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據此,判決兩者賠償陳先生包括預期損失在內的37萬元。

  點評:鋻於種植業的特殊性,法院認定種子存在質量問題及由此導致的損失數額,最終判令生産者與銷售者連帶賠償受害人損失。法官建議種子使用者一旦發現所購種子給自己造成了損失,一定要積極主動向農業(牧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案,尋求行政機關的救濟。

熱詞:

  •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 景程
  • 果實與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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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勝訴案件
  • 消費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