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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部:2012年直轄市和省會城市將監測PM2.5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10:4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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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3月2日電 據環境保護部網站消息,日前,環保部下發關於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的通知,通知要求,到2012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和省會城市將監測PM2.5。

    通知指出,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以煤炭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經濟發達地區氮氧化物(NOx)和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顯著增長,臭氧(O3)和細顆粒物(PM2.5)污染加劇,京津冀、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區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現象頻繁發生,能見度降低,迫切需要實施新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增加污染物監測項目,加嚴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觀反映我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推動大氣污染防治。

    通知稱,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是滿足公眾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與新標準同步實施的《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增加了環境質量評價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徵我國環境空氣質量狀況,反映當前複合型大氣污染形勢;調整了指數分級分類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氣質量指數發佈方式,有利於提高環境空氣質量評價工作的科學水平,更好地為公眾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眾主觀感觀與監測評價結果不完全一致的現象。

    為確保各地有儀器、有人員、有資金,做到測得出、測得準、説得清,確保按期實施新修訂的《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通知在分期實施新標準的時間上提出如下要求:2012年,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以及直轄市和省會城市;2013年,113個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和國家環保模範城市;2015年,所有地級以上城市;2016年1月1日,全國實施新標準。

    通知稱,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環境保護的需要,在上述規定的時間要求之前實施新標準。經濟技術基礎較好且複合型大氣污染比較突出的地區,如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要做到率先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新標準,率先使監測結果與人民群眾感受相一致,率先爭取早日和國際接軌。

    通知指出,中國大氣污染形勢十分嚴峻,突出表現在大氣污染物排放量大、大氣環境污染物濃度高、區域性大氣複合型污染嚴重。實施環境空氣質量標準、開展監測和公佈數據只是解決大氣環境問題的第一步,必須大力推進大氣污染防治,採取切實措施改善空氣質量。

    通知強調,環保部門近期應積極聯合有關部門,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開展科學研究,制定達標規劃。在抓緊開展監測與信息發佈的基礎上,組織力量儘快開展達標減排相關科研,摸清規律,明確排放清單和控制對策,針對空氣質量改善途徑和階段目標以及相應的控制工程技術進行科學、系統、深入地研究,探索建立轄區大氣環境質量預報系統、逐步形成風險信息研判和預警能力,進一步增強大氣污染防治科技支撐。未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要制定達標規劃報上級部門批准實施。

    提高環境準入門檻。嚴把新建項目準入關,嚴格控制“兩高一資”項目和産能過剩行業的過快增長及産品出口。加強區域産業發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嚴格控制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傳統煤化工、多晶硅、電解鋁、造船等産能過剩行業擴大産能項目建設。

    深入開展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在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重點區域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規劃,加大産業調整力度,加快淘汰落後産能。積極推廣清潔能源,開展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試點。實施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制定並實施更加嚴格的火電、鋼鐵、石化等重點行業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大力削減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

    切實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採取激勵與約束並舉的經濟調節手段,加快推進車用燃油品質與機動車排放標準實施進度同步,提升車用燃油清潔化水平。全面落實第四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鼓勵重點地區提前實施第五階段排放標準。全面推行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加快淘汰“黃標車”,到2015年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註冊運營的“黃標車”。加強機動車環保監管能力建設,強化在用車環保檢驗機構監管,全面提高機動車排放控制水平。

    建立健全極端不利氣象條件下大氣污染監測報告和預警體系。地級以上城市環保部門要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開展環境空氣監測結果日報和實時報工作,為公眾提供健康指引,引導當地居民合理安排出行和生活。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大氣污染防治預警應急預案、構建區域應急體系,出現重污染天氣時及時啟動應急機制,實行重點排放源限産限排、建築工地停止土方作業、機動車限行等應急措施,向公眾提出防護措施建議。

熱詞:

  • 環保部
  •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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