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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規定擬再升級 汽車包修期限有望延至3年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8日 06:0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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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嵩繪

  核心提示

  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在其官方網站公佈了《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再次就汽車“三包”規定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月10日。

  半年內就汽車“三包”問題兩次公開徵求意見,與前次相比,此次徵求意見稿有何變化?對消費者而言意義何在?請看記者解讀。

  三包及退貨時限延長

  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萬公里

  汽車“三包”規定若實施,將結束家用汽車産品只修不退換的歷史。因此,三包有效期和退貨時限,是消費者最為關心的兩個方面。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規定,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

  相對於上一版徵求意見稿“整車三包有效期應不低於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的規定,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延長了三包有效期。

  退貨時限方面,上一版徵求意見稿規定,家用汽車産品售出後30日之內,出現因産品質量問題而産生的車身開裂、制動系統失效、轉向系統失效、燃油泄漏等嚴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更換、修理。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將30日的時限,延長至“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

  在去年10月的立法聽證會上,希望延長三包有效期及退貨時限是所有消費者代表的共同希望。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做出的上述改動,可以説是順應了消費者的期望,將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值得指出的是,汽車“三包”規定是對汽車産品質保承諾的最低要求。也就是説,企業的質保承諾只能高於、而絕不能低於“三包”規定。目前,在我國市場上,有些品牌汽車的質保期是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達到者為準。如果汽車“三包”規定正式出臺時保留了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對三包有效期的規定,那麼這些品牌的汽車將不得不對其質保承諾做出相應修改。

  解決質量鑒定難題

  質檢總局組織建立專家庫,各級質監部門可選專家參與調解

  “我的汽車買來沒幾天發動機就漏油,經銷商也找不到泡過水的痕跡,可生産企業就説不是産品質量問題。我不服氣,可是到生産企業認可的檢測機構做質量鑒定太貴了,要上萬元,而且也搭不起那個時間。”北京市民劉先生説,“汽車三包規定所有條款都是針對質量問題的,要是沒有個權威第三方機構來鑒定是不是質量問題,消費者權益怎麼保障?”

  對於汽車産品質量鑒定難的問題,在第二版徵求意見稿中,質檢總局提供了解決方案。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可以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爭議處理專家庫;經爭議雙方同意,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有關機構可以選擇專家參與調解工作”。

  據介紹,專家庫裏既有技術專家,也有法律專家,在當事雙方都同意的前提下,選擇專家參與調解工作,從而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和維權難度。

  增加罰則條款

  企業違反規定最高罰3萬元,未承擔三包責任將向社會公佈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的另一個重大修改,是增加了罰則內容。如果企業違反汽車“三包”規定,最高可罰款3萬元。

  增加罰則內容,當然是一項進步。但也有消費者反映,3萬元的罰款,對汽車企業而言實在太少了,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

  剛剛買了車的徐女士就説:“這樣的罰則,有還不如沒有。一輛好車,光是換一個發動機,成本説不定都不止3萬元。生産企業一看到才罰3萬,交罰款比遵守規定更划算,那誰還遵守規定啊?”

  但專家指出,汽車“三包”規定目前還是部門規章,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部門規章的罰款,3萬元已是最高額度。罰則的意義並不在於罰款數額本身,而在於為懲處違規企業提供依據。

  而且,第二次徵求意見稿中也規定,“構成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此外還規定了“未按本規定承擔三包責任的,責令改正,並依法向社會公佈”。

  專家指出,從某種意義上講,“依法向社會公佈”比“最高罰款3萬元”更有震懾力。企業最害怕的是來自市場的處罰。而比罰款更有意義的,是幫助消費者甄別企業的良莠。

  強調生産者責任

  銷售者承擔三包責任,並有權向生産者等追償

  第一次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家用汽車産品實行誰銷售誰負責三包的原則。很多汽車經銷商對此頗為不滿,認為應由汽車生産商負責。“打個比方,菜做的不好是廚師的問題,為什麼都要讓店小二負責呢?”一家4S店的銷售員對記者説。

  在第二次徵求意見稿中,這條規定已經改為“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專家分析,這樣的改動更為合情合理。

  一方面,賣車網點要遠遠多過汽車生産廠商,當汽車産品出了質量問題,消費者很容易找到賣車的經銷商,卻比較難直接找到汽車生産企業。規定“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更方便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由於相對於汽車企業而言,消費者是弱勢群體。當經銷商受到“夾板氣”的時候,往往傾向於做出不利於消費者的行為。因此,規定銷售者有權向相關生産者或其他經營者追償,也可以消除經銷商受“夾板氣”的擔憂。這不僅更為合情合理,也有助於保護消費者權益。

  據了解,對去年10月汽車“三包”立法聽證會上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多數都做了適當修改或調整,更好地保護了消費者權益。

  同時也有一些問題,比如,在需要進口零件的情況下,“因産品質量問題修理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5日”很難做到,以及在執行搖號購車的城市退換貨難操作等,尚未看到質檢總局的回應。

熱詞:

  • 三包
  • 汽車生産廠商
  • 汽車經銷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