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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車“三包規定”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全文)

發佈時間:2012年01月17日 04: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網絡電視臺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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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質檢總局16日公佈了《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次徵求意見稿)》,再次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

(第二次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家用汽車産品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根據産品質量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産、銷售的家用汽車産品的修理、更換、退貨(以下稱三包),應當遵守本規定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本規定所稱家用汽車産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的乘用車。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可以訂立合同約定相關三包責任的承擔,但不得侵害消費者可以依法主張的合法權益,不得免除本規定所規定的三包責任和質量義務。

  第四條 本規定是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的基本要求。鼓勵家用汽車産品銷售者或生産者作出更有利於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嚴於本規定的相關三包責任承諾;承諾一經作出,應當依法履行。

  第五條 家用汽車産品三包責任關係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或承擔責任,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惡意欺詐。

  家用汽車産品經營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擔消費者提出的符合本規定的三包責任要求。

  第六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建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信息公開制度,並可以依法委託相關機構建立家用汽車産品三包信息系統,承擔有關信息管理等工作。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規定實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生産者義務

  第七條 生産者應當嚴格執行出廠檢驗制度,未經檢驗合格的家用汽車産品,不得出廠銷售。

  第八條 生産者應當向國家質檢總局備案車型信息、約定的銷售和修理網點資料、産品使用説明書、三包憑證和修理文檔等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關信息,並在信息發生變化時及時更新備案。

  第九條 家用汽車産品應當具有中文的産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以及産品使用説明書、三包憑證、修理文檔等隨車文件。

  産品使用説明書應當符合《消費品使用説明總則》等國家標準規定的要求。家用汽車産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在相關標準中沒有規定的,其性能指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等要求應當在使用説明書中明示。

  三包憑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産品品牌、型號、車輛類型規格、車輛識別代碼(VIN)、生産日期;生産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客戶服務電話;銷售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銷售網點資料;修理者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或者其相關查詢方式;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以及按照規定要求應當明示的其他內容。

  修理文檔應當格式規範、內容實用。

  隨車提供工具、備件等物品的,應附有隨車物品清單。

  第三章 銷售者義務

  第十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家用汽車産品合格證等相關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十一條 銷售者銷售家用汽車産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向消費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車産品以及發票;

  (二)按照隨車物品清單等隨車文件向消費者交付隨車工具、備件等物品;

  (三)當面查驗家用汽車産品的外觀、內飾等現場可查驗的

  功能;

  (四)明示産品使用説明書、三包憑證、修理文檔等隨車文

  件;

  (五)明示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條款、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

  (六)明示由生産者約定的修理者名單、地址和聯絡電話等修理網點資料,但不得限制消費者在上述名單中自主選擇修理者;

  (七)在三包憑證上填寫有關銷售信息;

  (八) 提醒消費者閱讀安全注意事項,並按産品使用説明書的要求使用和維護。

  對於進口家用汽車産品,銷售者還應當明示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證明書》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明》。

  第四章 修理者義務

  第十二條 用於修理的家用汽車産品零部件應當是生産者提供或者認可並檢驗合格的零部件,且質量不低於家用汽車産品生産裝配線上的産品。

  第十三條 修理者應當保持修理所需的零部件的合理儲備,確保修理工作的正常進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而延誤修理時間。

  第十四條 修理者應當建立並執行修理記錄存檔制度;書面修理記錄應當一式兩份,一份存檔,一份提供給消費者。

  修理記錄內容應當包括送修時間、行駛里程、送修問題、檢查結果、修理項目、更換的零部件名稱和編號、材料費、工時和工時費,以及拖運費、提供的備用車信息或者交通費用補償金額、交車時間、修理者和消費者蓋章或簽名等。

  修理記錄應當便於消費者查閱和複製。

  第十五條 在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內,家用汽車産品出現産品質量問題或嚴重安全性能故障而不能安全行駛或者無法行駛的,修理者應當提供電話諮詢服務;電話諮詢服務無法解決的,應當開展現場服務,並承擔合理的車輛拖運費。

  第五章 三包責任

  第十六條 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限不低於3年或者行駛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於2年或者行駛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為準。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計算。

  第十七條 在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內,家用汽車産品出現産品質量問題,消費者憑三包憑證由修理者免費修理(包括工時費和材料費)。

  家用汽車産品的易損耗零部件在其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易損耗零部件。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及其質量保證期由生産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生産者明示易損耗零部件的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第十八條 在家用汽車産品包修期內,每次修理時間(包括等待修理備用件時間)超過5日的,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備用車,或者給予合理的交通費用補償。

  修理時間自消費者與修理者確定修理之時起,至完成修理之時止。一次修理佔用時間不足24小時的,以1日計。

  第十九條 在家用汽車産品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本規定更換、退貨條件的,消費者憑三包憑證、購車發票等由銷售者更換、退貨。

  第二十條 家用汽車産品自銷售者開具購車發票之日起60日內或者行駛里程3000公里之內,以先到者為準,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現質量問題的,消費者可以選擇免費更換發動機、變速器。發動機、變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種類範圍由生産者明示在三包憑證上,其種類範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具體要求由國家質檢總局另行規定。

  在前款規定期限內,家用汽車産品出現轉向系統失效、制動系統失效、車身開裂或燃油泄漏,消費者選擇更換家用汽車産品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免費更換或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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