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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檢總局16日公佈《家用汽車産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次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汽車三包規定”)。
相對以往,新汽車三包規定首次明確:“本規定所稱三包責任由銷售者依法承擔。銷售者依照規定承擔三包責任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其他經營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産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雄志律師事務所民事法律部主任王永靈向《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此舉有助於防止銷售者(俗稱“4S店”)、生産者(俗稱“整車廠”)、維修者(俗稱“修車廠”)對三包責任“踢皮球”。
不過,中國汽車流通協會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負責人表示,新汽車三包規定仍未改變銷售者相對於生産者的弱勢地位。銷售者一方面不掌握技術優勢,一方面不掌握網點佈局主導權,往往不敢也不願得罪生産者,因此“追償三包責任”一説並不符合實際。
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説,根據現行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汽車品牌經銷商應當符合的條件包括,獲得汽車供應商品牌汽車銷售授權。
“如果整車廠生産的車子有質量缺陷,但4S店替整車廠向消費者換了車、賠了錢,4S店雖然具有向整車廠追償的合法權利,但一般不具備這樣的談判能力。”邱寶昌説。
新汽車三包規定還首次規定了《罰則》部分,其中對於各類違規行為,分別規定了“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依法向社會公佈”等不同罰則。
對此,邱寶昌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部門規章的最高罰款額度一般不能超過3萬元,“建議新汽車三包規定升級為新汽車三包條例,加大行政處罰力度,並細化民事賠償的規定,畢竟民事賠償一次可能賠個100萬,相對於3萬元,對企業違規行為的震懾力度大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