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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星航空起訴民航局 要求撤銷“停飛令”被駁回

發佈時間:2011年12月10日 01:2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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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停飛 民營航空告民航局

  民航史上首宗“民告官”案廣州一審宣判,東星航空要求撤銷“停飛令”被駁回

  信息時報訊 (記者 王玉 魏徽徽) 備受關注的民航史上首宗“民告官”——東星航空告民航中南局責令停飛一案,昨日上午在廣州市白雲區法院一審宣判,民航局根據查清的事實對東星航空公司作出行政強制措施並無不當,駁回訴訟請求。股東東星集團表示不服判決,提出三點異議,考慮不通過獄中總裁即上訴。

  一紙“停飛令”讓東星航空破産

  2005年6月,東星集團獲准籌建東星航空,成為國內第4家獲批的民營航空公司。但2009年金融危機,“東星航空”處境艱難,其租借、購買的大量飛機成為沉重債務負擔,資金鏈幾近斷裂。

  2009年3月10日,通用電氣商業航空服務有限公司、艾特爾飛機租賃有限公司等6家債權人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破産申請書》,認為截止至2009年3月9日,東星航空公司拒不償還拖欠申請人的到期債務共計7412萬餘元人民幣,請求對東星航空有限公司進行破産清算。

  同月14日,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向民航中南局發出《武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停飛東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認為東星航空公司出現經營困難,重組遇到了人為障礙,引發了員工思想不穩定。除被申請破産,東星航空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蘭世立,擅自出境被公安部門滯留。該函稱,為了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消除航空安全隱患,避免發生航空安全事故,懇請從2009年3月15日起,批准全面停止東星航空公司所有航班飛行。

  民航中南局收到該函後,當天即向東星航空公司發出《關於暫停東星航空公司飛行的通知》,決定從3月15日起,暫停東星航空公司的飛行。

  東星航空公司的兩股東——湖北東星集團有限公司和武漢東星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不服“停飛令”,認為其剛通過三級民航主管行政機構的安全審計,綜合得分為94.6分,不存在“飛行安全”問題;而民航中南地區管理局僅依據武漢市政府辦公廳的函件,未履行調查取證等程序,作出的停飛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程序違法。於是起訴到法院,請求判決“停飛令”無效。

  法院:有重大安全隱患應停飛

  白雲區法院認為,民用航空業是一個特殊的行業,肩負著保障廣大乘客生命和財産安全的社會責任,使其行業管理部門在發現安全隱患可能危及公眾安全利益時,需要採取即時性、緊急性的行政強制措施。

  儘管東星航空公司其在安全審計中,綜合得分能證明不存在飛行安全問題的意見,但審計組也提出需進一步整改32項。而航空公司的安全狀況是動態的,對其安全作業的監管也應是持續不間斷的,經民航局多次責令東星航空公司整改後進行全面檢查,結果仍發現該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問題,對飛行安全構成威脅。 此外,當地政府也反映,東星航空公司在重組過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法院還認為,民航中南局認定東星航空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影響飛行安全,從而根據《安全生産法》第56條的規定作出責令停飛的行政強制措施,事實清楚、適用法律依據正確。

  最終,該院判決認定,東星航空公司以民航中南局處理程序違法,請求撤銷責令暫停飛行的行政行為的請求理由不足,依法予以駁回。

  東星集團:會一直上訴

  庭後,信息時報記者電話採訪了東星集團發言人蘭劍敏,她表示,不確定在十五日的上訴期限內能否到獄中與東星總裁蘭世立見面。但她説,“我相信蘭總本人的意願也會是上訴到底的,我曾經問過蘭總,如果敗訴怎麼辦?他回答説堅持上訴!”因此,“我們會一直上訴”。

  而對一審判決結果,東星集團的代理律師嚴義明表示“一半意料中,一半意料外”,對判決的結果很失望,同時提出了三點異議:

  首先,一審判決稱,民航中南局在發現重大安全隱患後為確保飛行安全並無不當。但就決定作出前一天的日監管報告,並沒有註明東星航空有什麼安全問題嚴重到要致使其停飛,停飛的明傳電報上也未註明。即便是有安全問題嚴重到需要停飛,也只能是個別的飛機進行停飛。

  第二,民航中南局關於東星航空停飛的行政決定是依據武漢市人民政府方面發出的建議函作出的,而武漢市人民政府無權對航空公司的安全問題向民航中南局做出建議。民航中南局在接到該函之後就做出停飛決定顯然沒有法律依據。正是民航中南局的不當行政執法,導致了東星航空的破産清算,以及東星集團的全面癱瘓。

  第三,本案從2011年2月24日被法院受理,直至5月9日才開審。期間,法院允許被告方民航中南局提出的延期舉證申請在程序上不合法。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應該在收到庭審通知的十天內提交相應的證據。

  對於東星集團將會一直上訴,民航中南局的相關負責人則表示,“我們尊重法院判決,東星集團上訴有他們的權利”。

熱詞:

  • 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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