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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國企腐敗,必須改變“一把手”集權體制

發佈時間:2011年11月18日 10:5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檢察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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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兩年多之後,國資委近日發佈了《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實施辦法》對社會公眾頗為關注的央企高管薪酬問題、人事任免問題以及違規處罰等作了詳細規定。

      《實施辦法》更具可操作性

  11月13日,湖南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廉政研究中心執行副主任袁柏順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中央企業貫徹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實施辦法》對於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誠信管理制度,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從業操守的監督,是有積極意義的。”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廉政研究所副所長杜治洲認為,《實施辦法》為落實《若干規定》提供了詳細的可操作的程序,提供了更為具體的實施依據,在推動國有企業貫徹落實《若干規定》方面將發揮導向標作用。 有網友認為,《實施辦法》在管理央企各級領導方面,借鑒了公務員管理的一些好的方法。比如《實施辦法》規定,央企各級領導人員造成國有資産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産、挪用財産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央企領導職務。受訪專家表示,《實施辦法》劍指央企領導的“烏紗帽”,可謂央企各級領導的“緊箍咒”。 袁柏順認為,《實施辦法》有不少亮點,如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不僅予以紀律制裁,也引入經濟制裁;不僅對國有企業正常經營管理當中一些關鍵環節和具體領域易發、多發的腐敗行為作出了具體的禁止性規定,也對公眾反映強烈的不正之風與灰色地帶,如央企高管薪酬管理、職務消費等方面作出了明確規定或總結、重申相關規定。

      不能指望僅靠單一的誠信管理制度就能有效遏制腐敗

  不少網友表示,央企如果能夠認真執行《實施辦法》,其成效還是值得期許的。但也有不少網友對《實施辦法》的實施效果心存疑慮。

  只要是制度就存在執行力的高低問題,《實施辦法》也不例外。杜治洲認為,制度沒有執行力,再多的制度也枉然。《實施辦法》執行能否取得預期的效果,取決於兩大因素:一是國資委及相關監督部門的決心和監督力度;二是國有企業自身的制度創新,即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程度。僅靠一個《實施辦法》來遏制央企的腐敗現象是不太現實的。

  袁柏順對杜治洲的觀點表示贊同。他認為,《實施辦法》對於遏制央企的腐敗現象會起到一定作用,但作用到底有多大,成效尚待評估檢驗。之所以這樣説,是因為《實施辦法》,以及此前的《若干規定》,本質上屬誠信管理的範疇,相關規定在制度執行效力層級上亦有局限性。

  “誠信管理本質上是對腐敗的預防而不是懲治。”袁柏順對記者説,“雖然現在人們已經接受了‘預防勝於治療’的理念,但預防工作的成效仍以懲治的有效性為前提與基礎。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腐敗犯罪行為的堅決懲治,是此類預防性制度落實的動因。我們不能指望僅靠單一的誠信管理制度就能夠有效遏制或者預防腐敗。”

  預防央企腐敗,仍需多管齊下

  受訪專家表示,加強對包括中央企業在內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忠實履職、廉潔從業的監督與管理,仍需多管齊下。

  “最不可忽視的,是繼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健全現代企業制度。”袁柏順認為,要創新市場經濟條件下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管理方式,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大膽借鑒和運用世界各國對國有企業及其領導人員予以規制管理的措施,加強組織人事、經濟審計等專門監督;明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委託代理關係,強化其職責意識;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使媒體監督、公眾監督及主管部門與相關機構的監督能夠落到實處。

  杜治洲表示,首先,必須改變央企“一把手”集權的體制,建立健全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讓央企的領導幹部不能腐敗。這是最重要的,也是難度最大的一個問題。第二,拓寬監督渠道,讓廣大群眾不論職業和社會地位,都可以通過官方途徑以及網絡等大眾傳媒行使監督權,對央企領導人員形成全方位的監督。第三,加大對腐敗分子的懲治力度,讓其不敢腐敗。(孫艷敏)

熱詞:

  • 遏制腐敗
  • 集權體制
  • 國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