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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幅提高個稅基本扣除額,就經濟學分析而言,可以説是並無道理:在72%的工薪收入者未達到納稅門檻時,大幅提高扣除額不是縮小而是多多少少擴大收入差距;在個稅佔總稅收比重極低的情況下,調整和減少個稅比重,會進一步扭曲稅收結構;個稅基本扣除額調整本應與國際接軌,建立與收入和物價指數關聯的動態機制,幾年一次的討論折騰,其實是重復勞動,浪費行政和社會資源,無助於完善稅收機制。
個稅扣除額的真正問題是要引入動態機制、特殊扣除和調整社保扣除的負擔。個稅扣除額只是個稅中小的局部問題。如何面對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三大問題和我國整體宏觀稅負和結構上存在的三大任務,才是稅制改革的真正挑戰。
個稅扣除額的討論説明,“信言不美,美言不信”。在這個社會急劇變動的轉型時代中,我們應當有直面真理的勇氣。
華生(微博)
個稅扣除額或免徵額,俗稱起徵點,準確地説是個人工薪所得納稅前基本扣除額,也稱個人寬免額,現在引起越來越大的關注。客觀的評價,個稅基本扣除額調整本來是件小事。説小是因為它一方面不僅與幾億農民無關,就是對3億工薪族中佔75%以上不足3000元月薪的人來説,基本扣除額調到天上去也與他們沒什麼關係,即使拿到3000元月薪的人扣除社保最多不過只交十幾元個稅,影響微乎其微。另一方面,據財稅部門的數據,基本扣除額提到3000元,預計國家稅收減少1200億,這只不過佔去年國家財政收入的1%上下(依口徑寬窄而變),也是九牛一毛。西方國家議政從來很細,但個稅基本扣除額每年只是順帶公佈一下,從來不是公眾話題。我們今天把這件小事炒作成熱門焦點,其中的經濟學乃至社會學政治學的含義,值得認真考察。
個稅扣除額的經濟學分析
中國當下大幅提高個稅基本扣除額,單純就經濟分析而言,可以説是並無道理。
首先,個人所得稅的主要功能是調節收入分配。據納稅統計,在當今中國72%的工薪收入者還達不到納個稅門檻。提高個稅基本扣除額,2億多低工薪者不受益,只有幾千萬中等工薪者受益。其他條件不變,只會擴大而不是縮小收入差距,這和我們今天收入分配改革的方向顯然不合。
其次,大幅提高個稅基本扣除額,不會優化稅收結構。因為中國個人所得稅佔整體稅收的比重本來就極低,只佔6%多一點,佔全部財政收入就更少得可憐。相比就是被廣為渲染實行了低稅率的俄羅斯,個稅佔稅收的比重也是我們的四五倍以上。因此稅制結構改革的方向肯定是減少非稅收入,降低商品類、流轉類間接稅佔稅收比重,而大幅提高個人所得稅這樣的直接稅的比重。這次調整後個人所得稅比重不升反降,顯然進一步扭曲了稅收結構。
其三,大幅提高個稅基本扣除額無助於完善稅收機制。這就與計劃經濟時代的價格調整一樣,不管下多大決心,調到什麼水平,過一段時間肯定就又不合適了。幾年一次個稅扣除額調多少的討論折騰,其實是重復勞動,浪費行政和社會資源。所以我們看到在市場經濟國家,個稅扣除額每年根據收入水平和物價指數動態調整,是政府財稅部門的一項例行業務工作,提不到什麼好事壞事的高度。
當然,大幅提高個稅扣除額確實做到了減稅。這是它成為社會焦點的主要原因。不過如上所述,中國的個人所得稅,比重很低,全減完了也降低不了多少稅負。真要減稅是要從龐大的稅外財政收入和主要由消費大眾負擔的商品稅、流轉稅開刀。現在普通工薪階層主要的負擔和壓力並不是個稅,不説3000元以下,就是5000元月薪,稅前扣除三險一金,現在只交不足200元個稅。個稅全部取消,他們的生活壓力減少不了多少。相反,如果取消政府土地財政的稅外收入,房價房租大幅下降,他們的生活壓力就會大大減輕。因此,大幅提高個稅基本扣除額,並不能真正達到減稅的目的,更沒有減在最需要幫助的低收入階層身上,對中等收入家庭幫助又很有限,還帶來了一系列副作用,應當説是得不償失。
有人特別反對在個人所得稅問題上做國際比較,其實個人所得稅及其扣除額都是我們從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移植過來的制度。不看榜樣,我們自己就全無任何標準和借鑒。比如,有人説大城市生活費用高,不同地區應當搞不同的扣除額。但放眼全球,即使在地方有立法權的聯邦制國家,儘管地方立法徵收的地方性個稅免徵額和稅率均可自主確定,但一個主權國家內聯邦個稅的個人基本扣除額都是一樣的。這不僅因為統一國家內人員的高度流動性,也因為這種差別制度並不具有可操作性。因為即使在同一個省區,大城市和小城市,同一城市的中心區和郊區,近郊區和遠郊區,生活費用都差別很大,是否都要搞出許多不同的標準?大城市中心區已經在竭力控制人口膨脹,我們是否要用更高的個稅扣除額去增加中心城市的吸引力?如此等等。顯然,我們不能用自己一時的想像就自以為是地去替代別人經過長期實踐的成熟制度。再如,個稅基本扣除額考慮的是一個國家在當下最低必需生活費用而不是平均水平。美國最新的個稅年基本扣除額剛調升為7550美元,約為每月4000元人民幣出頭,比美國貧困線的水平還低很多,工薪收入者幾乎人人納個稅,這並不表明美國的稅制就如何不合理。因為基本扣除額高一點低一點對低收入者的影響都很有限。對低收入者的扶助要靠多種形式而不是靠簡單和盲目提高基本扣除額。中國的人均國民收入和工薪水平只相當於美國人的十分之一,一些人張口就是扣除額至少提到5000、8000元,把門檻忽悠得比美國還高一大截,以致只剩3%乃至1%的工薪收入者納個稅,交納個稅的人佔全國人口不到千分之幾,似乎非如此就罔顧了民生,這其實是非常偏激和誤導的。
還有人以我國最初引進個人所得稅時,扣除額標準很高,只有極少數人交個稅為由,説明今天的標準低了,這個邏輯也是完全錯誤的。從全球來看,個人所得稅都是隨市場經濟的發展從無到有,從少數的貴族稅、富人稅向大眾稅進化的過程。個人所得稅的普及反映了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而不是相反。這次個稅調整的修正案將基本扣除額從2000元提到3000元,在北京加上社保扣除對1.2萬月薪的人來説,個稅免徵額就已經是5800元。如果把基本扣除額提到5000、8000元,他們的實際個稅起徵點就到了近8000元或近1.1萬元了。可見,基本扣除額是一回事,不同工薪收入的人的實際個稅起徵點又是一回事。因此,一味要求提高對所有人一視同仁的基本扣除額,無論現在聽起來呼聲多高,其實是非常片面和不合理的訴求。
個稅扣除額及整個稅收制度的真正問題
就當前中國的實際情況而言,個稅扣除額真正的問題不是沒有,而是有三個。
一個是要建立一般扣除額的動態調整機制,使個稅基本扣除額每年能夠隨收入水平和物價指數的上升而動態調整,而不是死板不動。現在基本扣除額動態調整的時機已經成熟。
第二個是與國際慣例接軌,增加個人工薪所得的特殊或個別扣除額。因為對於減輕中低收入階層的負擔問題,不需要我們自作聰明去異想天開。國際上普遍成熟有效的辦法就是引進針對每個人不同情況的特殊扣除額,如房租或房貸利息扣除、人口負擔扣除、子女教育扣除等等。這種特殊扣除與個人所得稅的綜合與分類無關,也不是很多人説的一定要以家庭為單位。因為所謂特殊扣除,就是針對每個人特殊情況的扣除,家庭負擔只是個人可能的特殊情況之一。引進特殊扣除並不改變我們現在個人工薪所得稅由單位代扣代繳,只是多了一個到年底需要多退少補的一次性納稅申報。這時的申報,仍然可以選擇以個人名義,也可以是夫妻合併申報或以戶主(如單親家庭)的名義申報(其中可加上自己贍養人口的扣除額)。從一、二個單項開始,逐步引入個稅特殊扣除額,在今天的信息技術條件下,並不複雜,同時可以有效和有針對性地切實減輕中低收入階層的負擔。
第三個問題是現行三險一金的稅前社保類扣除。現在我國社保交費在國際上都屬於負擔比重最高之列。目前3000元以下工薪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幾乎不用交,但社保交費要交好幾百元,嚴重影響低工薪者實際收入和消費水平。中等收入階層的社保交費也大多數倍于個稅。由於交費對企業和個人都是沉重負擔,不少地方長期對外來就業人員實行不同交費標準,人們流動就業後企業上交的部分也不能轉走,這又大大降低了社保的覆蓋面。因此,應考慮引進對低工薪者的社保交費由國家參與分擔的制度,使無個稅可抵免的廣大低工薪收入者也能得到扶助和實惠。這樣才是真正幫助到了低收入階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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