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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士稱動車追尾事故賠償應依據侵權責任法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27日 07:4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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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最新消息,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遇難者賠償協商工作取得進展。當地善後處理工作人員與遇難者林焱的家屬初步談妥,賠償金額為50萬元。這是此次事故中達成的第一個初步賠償協商結果。

  "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善後工作組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事故每位死亡旅客的賠償金將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和《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並根據實際情況,本著以人為本原則和人道主義精神,由事故賠償金、一次性專項幫扶款以及愛心捐助款構成,總計人民幣50萬元。

  但業內人士認為,此次交通事故的賠償工作應該根據侵權責任法來進行。

  鐵路交通事故賠償依據什麼

  《法制日報》記者了解到,此前所引發的關於鐵路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的討論,主要集中在"最多獲賠17.2萬元"這個數額上。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發現,根據2007年施行的《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在鐵路交通事故中,鐵路運輸企業對每位旅客的賠償限額統一都是15萬元人民幣,對行李損失的賠償限額為2000元人民幣。加上1992年修改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規定,賠付給旅客的最高2萬元的保險金。共計17.2萬元。

  "鐵路交通事故需要執行特別法律,即《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還有就是侵權責任法。"交通部管理幹部學院政法教研部主任張柱庭對《法制日報》記者説。

  北京律師趙鈺濤告訴記者,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鐵路旅客運送期間發生旅客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三百零二條等規定,確定鐵路運輸企業是否承擔責任及責任的大小;賠償權利人要求鐵路運輸企業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有關侵權責任的法律規定,確定鐵路運輸企業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及責任的大小"。

  趙鈺濤認為,以此次事故為例,首先,旅客乘坐列車,就與鐵路部門形成了一種運輸合同關係,保障旅客的安全是鐵路部門的職責所在,也是鐵路部門的首要義務。其次,旅客在這起事故上並沒有過錯。再次,《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在侵權責任法頒布後,鐵路事故賠償問題應當歸屬侵權責任法調整,這不僅是因為新法優於舊法,而且法律效力明顯高於行政法規。

  "因此,對傷亡旅客的賠償不應適用《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而應當適用合同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趙鈺濤説。

  北京市律師協會交通管理與運輸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張起淮也認為,侵權責任法于2010年生效實施,依據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此次事故應依據侵權責任法而不是《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來對乘客進行賠償。

  "鐵路交通事故立法明顯滯後"。張起淮説,鐵路交通事故賠償限額沒有反映實際生活水平的增長,沒有體現動車乘客高消費、高支出應得到高回報和高賠償的特點,更沒有與航空賠償標準、公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礦難等賠償標準相統一。

  對此,張柱庭説,《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在法理上確實存在一個問題,即乘用人賠償責任限制。旅客乘坐列車是一個商業合同行為,強調風險共擔原則,也就是説旅客在享受運輸服務的同時也要擔負起一定的風險,這樣就産生了賠償責任限制的制度。"這個制度並不只是我國有,其他國家也都有這一規定,但是我國的這一賠償原則被批判為有行政壟斷色彩"。

  具體賠償數額怎麼算

  那麼,此次動車事故究竟應該怎麼賠?

  張起淮認為,按照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等,其侵權的損害賠償範圍主要有14項,其中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死亡補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賠償;財産直接損失(行李損失)。

  "最基本的賠償項目應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精神撫慰金。"張起淮認為,依據現行侵權責任法,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也就是説同命同價,就高不就低"。

  張起淮説,根據侵權所在地,也就是溫州市城鎮居民可支配收入、平均工資等標準計算,按照每位遇難者僅有一名被撫養人計算,遇難者的死亡補償金為:每年31201元20年=624020元;被撫養人生活費:每人每年17893元20年=357860元;喪葬費:每月3134元6個月=188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一般為10萬元。上述幾項的合計金額最低為1100684元。也就是説,每位遇難者的家屬獲得賠償至少應有百萬元。

  張起淮還認為,傷殘乘客的最基本賠償數額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如果致殘,還要支付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而這些費用都與乘客的受傷狀況、本來的收入狀況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而有所不同,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張柱庭則認為,賠償要考慮成本問題。"我並不贊成輕易選擇侵權賠償的程序,這個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其成本很高,其中包括時間成本,還要支付律師費。如果能選擇協商方法解決,執行會很順利,也不需要很多成本"。

  "賠償應當要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如果當事人選擇按違約責任來算,那只能按違約的賠償項目、標準去計算;如果按侵權責任算,那麼就按侵權的項目、標準來計算。局外人可能更關心賠償的項目和具體計算標準,而忽略了當事人的想法。實際上,當事人除了關心賠償項目和標準外,還關心肇事一方的態度、賠付的及時性、多長時間能支付完、一次性還是多次、能否有保障等。"張柱庭説。本報記者杜曉本報實習生李媛 (來源:法制日報)

責任編輯:魏錚

熱詞:

  • 賠償責任限制
  • 責任法
  • 事故應急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