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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可能遭公益訴訟 環保組織欲建“賠償基金”

發佈時間:2011年07月14日 08:5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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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常案件   

  本報記者 趙麗

  中海油溢油事件塵埃未定。漁民最想知道的是,一旦自己養的海産品因油污死亡,找誰賠償,能不能拿到賠償金?

  近日,繼11家民間環保組織致信中海油和康菲要求其道歉後,有消息稱有民間環保組織將發起對中海油和康菲的公益訴訟。

  7月13日,代理此次公益訴訟的律師王海軍向《法制日報》記者透露:“目前,我們還在準備訴訟的文書以及證據材料,具體提起訴訟的日期還沒有定下來。”

  “因為關於環境污染案件的訴求、證據材料需要考量很多因素,在技術層面還是比較複雜的,我們比較慎重,需要經過比較充分的準備才可以提起訴訟。”王海軍説:“根據海商事案件的專屬管轄權,我們將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

  最大亮點

  律師稱考慮要求建立“賠償基金”

  7月5日,國家海洋局公佈了由中海油和美國康菲(中國)公司合作開發的渤海灣蓬萊19-3號油田溢油事故情況。溢油污染主要集中在蓬萊19-3油田周邊海域和西北部海域,其中劣四類海水面積為840平方公里,附近海域海水石油類平均濃度超過歷史背景值40.5倍,最高濃度是歷史背景值的86.4倍。

  本次溢油事故對海洋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污染損害,國家海洋局表示,根據現行的環境保護法規定,對康菲(中國)公司的處罰金額最高為20萬元。

  國家海洋局官員同時表示,將對中海油渤海漏油事件中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害情況進行監測評價工作,或將發起生態索賠。第二天,在中海油與康菲聯合舉行的兩次發佈會上,當事雙方對賠償並未正面回應。 

  但是,有關法律專家、律師和環保機構負責人卻普遍認為,國家海洋局是否能發起生態索賠,還有待觀察,“通過行政處罰和非訴訟手段解決的可能性很大,海洋生態損失的補償可能遠遠低於實際損失”。

  那麼,相較于國家有關部門的生態索賠,這場由民間環保組織擔當原告的公益訴訟又旨在何處?

  據王海軍介紹,海洋環境污染造成的損害後果有很多,生態索賠只是其中的一個方面。

  “生態索賠顧名思義就是指要恢復整個受污染的生態環境,而不是針對某一個人受到的損害或者説是漁業受到的損害。提起生態索賠在我國是有法可依的,我國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於這方面有明確的規定,海洋管理部門可以代表國家提起生態索賠。”王海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由海洋部門提起生態索賠在我國已有先例,生態索賠一般就包括用於生態恢復、生態恢復研究等的費用,説白了就是圍繞生態所展開的索賠。”

  “但是我們現在所要提起的公益訴訟,旨在除生態損失之外的,例如漁民漁業的損失、生活環境的惡化導致人的身體健康惡化等方面。”王海軍説。

  至於具體的訴訟請求,王海軍表示“還沒有定下來”,“但主要是圍繞一般環境侵權案件都面臨的幾項訴求,例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等”。

  “在具體的訴訟請求設置上,我們會更主要考量這場訴訟本身的一個特點,因為這場訴訟本身是一場代表公眾的公益訴訟,那麼如果在訴求中由作為原告的民間環保組織直接確定具體的賠償金額,是不合適的。而且如果由我們來評測一個具體的賠償金額,還存在技術層面的困難。此外,我們認為公益訴訟也不太適合直接有指向性的要求被告賠償多少錢。”王海軍向記者透露説,他們目前正在研究“是否可以在訴求裏要求建立一個用於賠償的基金或者是機制”。

  “所有受這場環境侵權影響的人都可以成為賠償基金或者是機制的受眾人群。”王海軍進一步闡釋説。 

  最大難題

  誰是能代表公眾的公益訴訟主體

  近幾年來,社會上對放開公益訴訟的呼聲越來越高。

  但是,對於“誰是公益訴訟的主體,到底誰能代表公眾”的爭論,卻一直沒有定論。

  王海軍向《法制日報》記者表示:“對於這項爭議,有人認為是檢察機關,也有人認為是公益組織。但是,在中國目前的情形下,我個人認為公益組織作為這場公益訴訟的原告,也許不是最合適的,但目前確實還找不到一個更合適的組織或者是第三方充當原告。”

  王海軍認為,社會公益組織是應該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鋻於其能大範圍代表受害者的利益,具有較強的社會公信力,而且擁有專業的技術和法律人才,在對污染情況的取證上更容易找到突破口,代理過程更公開透明,可能最終獲得的效果更好,也更能得到社會的認可。

  但環保組織參與公益訴訟似乎並不容易,能否獲得起訴資格就是首先要面臨的“攔路虎”。

  “原告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是目前公益訴訟的一大難點。”王海軍告訴記者,“在我們看來,以民間環保組織作為這場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應當是比較適格的。但我們認為的這種‘應當適格’,並不代表法院也這樣認為,並且能夠立案受理。”王海軍説。不過,他指出,公益組織作為原告提起訴訟被法院受理的先例也是有的,比如江蘇無錫就有這方面的先例。

  查閱相關資料,記者了解到,之前貴州貴陽和江蘇無錫的兩起環境訴訟中,中華環保聯合會就是起訴主體。法院受理貴陽的案子時,判定起訴方獲勝,促進了問題的進一步解決,而無錫的案例因為種種原因調解結案,沒有裁決。

  針對這場由中海油漏油而引發的環境侵權案件,王海軍強調認為,“採用公益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面臨著不特定受侵害主體的環境案件比較合適”。

  “因為環境侵權案件的受害者眾多,同時還可能存在潛在的受害者,這些受害者不是一時就可以涌現出來的,可能需要很多年以後,環境侵權的影響才會顯現出來。那麼公益訴訟就可以避免受害者的賠償請求遭到耽擱。同時,如果受害者們的賠償訴訟今天提起一個,明天提起一個,法院就可能要受理過多的相似案件,而公益訴訟則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王海軍説。

  事實上,除了能否立案的擔心,在現階段的證據蒐集方面,王海軍等人同樣走得有些“艱難”。

  “現在我們的證據採集主要涉及環境損害的影響和後果、漏油事件和整個環境污染事件的因果關係等方面。現在就中海油漏油事件來看,國家海洋局是進入了一個行政程序的調查階段,國家海洋局等有關部門在持續、不斷地監測漏油事件對於環境的影響。那麼從我們的角度來講,就希望能有一個有公信力的第三方鑒定機構,來鑒定有關方面進行的這個對於環境影響程度、危害後果的監測,同時鑒定漏油事件和環境污染之間的因果關係。我們現在是打算在正式立案之後,申請法院方面來主持這方面的工作。”王海軍告訴記者。

責任編輯:李漢森

熱詞:

  • 中海油
  • 公益訴訟
  • 賠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