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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臺想加“國”字難過法律門檻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07:5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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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國家商標局發佈的初審公告顯示,貴州茅臺申請的“國酒茅臺”商標通過了商標局初步審查。該消息一披露,立即引起了白酒行業的強烈反應,一波涉及“國酒”的輿論戰可能即將開打,成為近年來酒行業的最大商標案例。

  事實上,從2001年開始,貴州茅臺已連續10次向國家工商總局申請註冊“國酒茅臺”商標,但都被以該商標有誇大宣傳性質、作為商標註冊具有不良社會影響為由直接予以駁回。但是,茅臺繼續毫無顧忌地宣傳和使用這個被駁回的無效商標。

  雖説在消費者眼中,帶有“國”字頭和“中國”字樣的商標以及“專供”的産品往往被賦予了“高品質”的光環,但這些字眼的使用,因為有悖于商標法等法律法規受到嚴格的限制。中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早在2010年7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明確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按照商標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含有“中國”字樣的商標申請,申請商標和申請人需要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申請人主體資格應當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設立的,申請人名稱應經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二是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企業名稱或者該名稱簡稱一致,簡稱是經國務院或其授權的機關批准的。三是申請商標與申請人主體之間具有緊密對應關係。四是申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範圍應與核定的經營範圍相一致。

  從法律角度來看,茅臺使用未經獲批的“國酒茅臺”涉嫌違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而茅臺將“國酒茅臺”作為企業商號,也有悖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儘管帶有“國”字頭和“中國”字樣在商標申請及使用上受到嚴格限制,但長期以來,眾多企業卻熱衷於以“國”字頭和“中國”等宣傳用語來提升品牌形象。加強“國字頭”商標和商號的審批和管理,是政府規範企業市場行為的正確選擇。

熱詞:

  • 中國
  • 國字頭
  • 國酒茅臺
  • 商標法
  • 廣告法
  • 反不正當競爭法
  •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
  • 駁回
  • 高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