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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國酒”成商標:這個先例不能開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每經網-每日經濟新聞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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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工商總局對於“國酒茅臺”商標的這一“通過初審”,顯然讓人感到相當意外和不解。微博紅人、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吳法天昨日就發表微博稱,“國酒茅臺”通過工商局商標局的初審至少違反了四項法律法規:《廣告法》第七條、《商標法》第十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和《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

  我們來看其中的一些規定,我國《廣告法》第七條規定,廣告不得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

  事實上,正是基於這樣的法律規定和要求,2010年8月國家工商總局就曾明確表示,對於“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將予以駁回”。這也正是此前貴州茅臺多次申請“國酒茅臺”商標,“均被駁回”的一個基本背景。

  這種背景下,此前一直被多次“駁回”的“國酒茅臺”商標申請,突然柳暗花明地獲得“通過初審”,顯得十分怪異——在商標申請的違法性質並沒有根本改變的情況下,工商部門豈能如此前後不一、出爾反爾?

  必須意識到,一旦“國酒茅臺”這一首個“國+通用名稱”商標申請獲得審查通過,先例一開,不僅直接涉嫌違法,而且也必將産生進一步的連鎖效應、製造潛在的無窮後患。茅臺之外的其他許多知名白酒,如果也加以效倣、紛紛同樣申請屬於自己的“國酒”商標,工商部門將何以應對?事實上,此前圍繞“國宴第一用酒”身份,山西汾酒便曾與貴州茅臺發生過激烈的爭執。

  此外,一旦“國酒”商標被認可,其他領域的廠家,如香煙、藥品等,是否也會同樣步白酒企業的後塵,爭相申請“國煙”、“國藥”之類商標,並最終導致類似商標的大量氾濫?而如此一來,《商標法》等國家法律應有的嚴肅性、權威性還何以維護?“國”字頭本身內涵的“國家”稱號的尊嚴神聖,又何以維護?

  更何況,針對茅臺等奢侈高檔白酒,不久前溫總理曾明確強調,“今後各級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一律不許購買香煙、高檔酒、禮品”;而最新公佈的《機關事務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政府各部門不得採購奢侈品”。這意味著,“茅臺”這樣的高檔奢侈白酒,作為國家、政府用品,已不具有合法性,所謂“國酒茅臺”在客觀事實層面也將不再成立。如果廠家再繼續刻意去凸顯茅臺的“國酒”標簽,必然涉嫌欺詐。依據《商標法》,“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總之,“國酒”這樣的商標申請先例都不可開,它根本就沒有任何法律和現實的合理依據。對於這樣的商標申請,工商部門應做的是儘快糾正錯誤,堅決依法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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