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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茅臺用“國酒”稱號進行宣傳涉嫌違法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1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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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州茅臺使用‘國酒’稱號進行宣傳,涉嫌違反多個法律法規的規定。”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馮世鋒律師告訴記者,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廣告法》、《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還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出臺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其中,《廣告法》第七條的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而《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也明確規定:“對‘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作為商標申請,或者商標中含有‘國+商標指定商品名稱’的,以其‘構成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缺乏顯著特徵’和‘具有不良影響’為由,予以駁回。”

  “貴州茅臺在各地成立‘國酒茅臺銷售有限公司’,同樣是涉嫌誇大宣傳、傷害了其他酒類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涉嫌違反《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馮世鋒律師告訴羊城晚報記者,“國酒”這兩個字缺乏顯著特徵,但貴州茅臺通過大量的宣傳、誘導,造成了公眾把茅臺等同於“全國最好”的酒,對其他的優質酒來説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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