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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25%收益要做發展基金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7日 03: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昆明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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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鄭陽洋報道 《雲南省民辦教育條例》10月1日起施行,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不低於年度凈收益25%的比例提取發展基金,用於學校的建設、維護和添置、更新教學設施設備。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設立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支持民辦學校辦學、示範性民辦學校的建設、新建和擴建項目貸款貼息及表彰獎勵等。同時,通過財政貼息等方式,鼓勵金融機構開展針對民辦學校的貸款業務;引導商業保險資金支持民辦教育事業,設立辦學風險類的商業保險險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義務教育階段政府購買服務的機制。

  同時,《條例》規定,民辦學校依法享受國家和省有關稅收優惠和信貸優惠政策。民辦學校在水電氣供給價格、建設規費減免等方面與公辦學校享受同等待遇。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所頒發的學歷、學位證書具有同等效力;民辦學校的學生和公辦學校的學生在升學、轉學、考試、申請助學貸款和國家獎(助)學金、交通出行、醫療保險、戶籍遷移、先進評選、職業技能鑒定、就業等方面享有同等權利。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招聘工作人員時,應當將民辦學校畢業生和公辦學校畢業生同等對待。

  另外,民辦學校的教師和公辦學校的教師應當在社會保障、教育教學管理、教師資格認定、進修培訓、職稱評定、科研項目申請、考核評價、表彰獎勵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等待遇,按時足額支付教職工工資,依法為本校教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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