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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的房産要賣,要交什麼稅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2日 09:3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錢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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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女士問錢報

  我在杭州工作多年,在老家黑龍江有一套房子,是幾年前父母贈與給我的,當時辦理贈與手續的時候,繳納了公證費和過戶費共計6000多元,房産證上寫的是我的名字,但是註明是贈與的房屋。最近我想把這套房子賣掉,但是仲介跟我説,賣房時要繳納房屋交易金額20%的稅金。我想知道,這到底是什麼稅?當初房屋贈與時已經交過費了,為什麼現在還要交稅?在不同的地方買賣贈與房屋,稅率一樣麼?

  浙江浙聯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偉平答李女士:

  這裡需要繳納的是個人所得稅,在全國範圍內都執行20%這個稅率,沒有地區差異。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房屋贈與三種情形可以對當事雙方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産權所有人將房屋産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産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産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李女士父母當初將房屋贈與李女士,符合第一種情況的,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只需繳納過戶費即可。但是出售贈與的房屋時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了。受贈人轉讓受贈房屋時個稅的計徵標準為: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應納稅所得額=“轉讓受贈房屋的收入-原捐贈人取得該房屋的實際購置成本-贈與和轉讓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黃敏

熱詞:

  • 房屋贈與
  • 賣房
  • 遺贈人
  • 受贈
  • 房屋産權
  • 産權所有人
  • 應納稅所得額
  • 相關稅費
  • 贍養人
  • 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