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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前1元錢賣房給兒子 法院判交易無效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31日 04:1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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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老伴兒去世後,張老漢將房屋以1元錢的價格低價轉移給兒子張國。去年張老漢去世後,他的女兒張秀認為父親與弟弟的行為有故意侵吞、爭搶遺産之嫌,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分割房屋。昨天記者獲悉,海淀法院判決部分支持了女兒的訴訟請求。

  張秀訴稱,父母共生育三子女,張俊、張國分別是她的妹妹和弟弟。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購買了一套房屋。2003年,母親去世;2011年,父親去世,二人生前未留遺囑。後來她發現,2009年6月2日,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父親將房屋以1元錢的不合理低價惡意轉移給了張國。後法院判決上述轉移行為無效,海淀區房屋管理局也已撤銷了張國對該房的房屋所有權證。張秀認為,依據繼承法相關司法解釋,父親與弟弟的行為損害了其繼承權,應依法減少張國的繼承份額。

  弟弟張國則稱,2009年5月份,父親曾立下遺囑,將其遺留的房屋份額贈與自己。張秀與張俊只能繼承母親的份額,他願意給兩個姐姐每人10萬元折價款。

  另一個姐姐張俊辯稱,她同意房屋歸張國所有,只需張國支付10萬元折價款即可。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父確於2009年5月自書遺囑將房屋贈與張國。但在立遺囑時,該房屋屬於張父與張母的共同財産,因此張父之遺囑應為部分有效,只對房屋中屬於張父的份額産生效力,而不能按遺囑處理房屋中屬於張母的份額。張母去世後,其份額應由張父及三子女依法繼承,但張父與張國在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對房屋進行買賣並過戶,其行為構成故意侵佔、爭搶遺産,因此法院酌情減少二人應繼承的張母遺産份額。

  張國與張俊協商一致,法院不持異議。張秀分得的折價款數額,由法院綜合考慮房地産評估報告中的房屋價值及張秀法定繼承份額等因素酌定。後房屋經評估確定市場價值為166.16萬元,張國曾為購買該房屋和裝修出資近12萬元,應從房屋價值中適當予以扣除。法院最終判定房屋歸張國所有,張國給付張秀房屋折價款30萬元,給付張俊折價款10萬元。

  宣判後,張國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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