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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警車撞死人被判賠51萬

發佈時間:2012年08月01日 08: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佛山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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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日報訊 記者聶亮超通訊員洪宗健、袁泉報道:修理工開警車追尾1死1傷,死者家屬將修理廠老闆和修理工、車主三水勞動教養所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記者昨日獲悉,佛山中院審理後維持一審判決,死者家屬獲賠51萬餘元。

  2011年6月9日12時許,三水區南豐大道上,三水某汽車修理廠員工黎某駕駛的司法警車與一輛已停下的貨車相撞,把正在關車後門的貨車司機莫某撞死,黎某也身受重傷。

  為何非警務人員開司法警車?當時三水勞教所與修理廠各執一詞。三水勞教所相關負責人稱,該所一位警員來到汽修廠修汽車空調,隨後請廠方工作人員去代辦行駛證業務。但三水區南昌汽修廠老闆娘麥女士否認這一説法。她稱,當時司法警車司機來拿維修單,在等待時,請員工去車輛檢測站辦理行駛證,只是義務幫忙,不是代辦業務。

  事後,三水交警大隊認定修理工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死者莫某華負次要責任。莫某的家屬在與對方協商無果後,將三水某汽車修理廠經營者麥某、肇事司機黎某、警車車主三水勞動教養所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等共計52萬餘元。

  經過三水法院庭審調查,認定肇事司機黎某持有B2駕駛證,有資格駕駛小型客車,也不存在醉酒等違法駕駛行為,司法警車也在有效的年審期內。因此,該院認為三水勞動教養所與本次交通事故的發生並無直接因果關係,無須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三水法院認為,被告麥某作為肇事司機黎某的僱主,應與黎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三水法院一審判決各被告賠償原告共計51萬餘元,其中保險公司賠償家屬11.2萬元,修理廠和修理工連帶賠償39萬餘元。黎某與麥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佛山中院。日前,佛山中院經過審理後,維持一審判決。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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