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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過度包裝商品最高罰10萬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3日 1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民晚報 熱點專題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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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姚麗萍) 在申城,今後銷售過度包裝商品可能面臨最高10萬元的處罰。今天上午,《上海市商品包裝物減量若干規定》提交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進入一審程序。

  《上海市商品包裝物減量若干規定》是一部創制性立法,這部法規基於限制商品過度包裝,促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的現實需要,在《立法法》賦予地方立法權限內嘗試強制規範商品包裝。

  對限制過度包裝,草案規定:商品包裝要合理,能滿足正常功能需求,材質、結構、成本應當與內裝商品的特性、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換言之,成本是20元錢的粽子,就別包裝成2000元出售。同時,對國家已經制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的商品,本市實施“重點監管”,比如月餅等食品;對國家尚未制定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的,市質監部門可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協會制定商品包裝的指導性規範。

  規定草案第6條設定了生産者和銷售者義務。其中,銷售者應當與商品供應方明確約定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進貨驗收時,核查包裝情況,必要時,可以要求供應方出具商品包裝檢測報告,否則可按照合同約定拒絕進貨。

  地方立法要抓住限制過度包裝的“牛鼻子”,就不能少了罰則,而立法將“牛鼻子”鎖定在銷售流通環節。為此,規定草案提出──

  ■生産者違反強制性規定進行商品包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

  ■銷售者銷售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商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若情節嚴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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