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鄭州規範公共租賃住房管理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20日 09: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建設報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7月16日,鄭州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開始實施,從申請審核、準入退出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公租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等進行了規範,規定公租房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

  《辦法》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收入、財産低於規定標準;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在本地穩定就業達到規定年限。

  公租房租金標準按照略低於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水平的原則,應當向社會公佈,並定期調整。租金標準按年度實行動態調整,每年向社會公佈一次。公租房採取輪候制度,租賃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租賃期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滿3個月前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承租人累計6個月以上拖欠租金的,應當騰退所承租的公租房。

  《辦法》還規定:承租人有下列5種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租房: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閒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辦法》明確規定:公租房租賃合同期限為3年。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採用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騙方式取得租賃公租房資格的;經復查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根據租賃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應當收回公租房。違反這3種情形的,3年內不得申請租賃公租房。取得《資格證》的申請人放棄租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承租人在延長期屆滿後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區房管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搬遷,記入個人信用聯合徵信系統,5年內不得享受鄭州市住房保障政策。

  ■王放/文

熱詞:

  • 住房保障政策
  • 租房
  • 辦法
  • 租賃合同
  • 住房面積
  • 住房市場
  • 承租人
  • 資格證
  • 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 租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