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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內退車不退定金?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11: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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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7月16日訊(記者張汝樹通訊員肖本學芮光亮)淄川一家汽車公司在《汽車銷售合同》中規定消費者在合同期間不得退車,否則定金不退,12日,經工商確認,此合同屬於霸王條款,遂對其進行處罰。

  7月6日,淄川工商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檢查發現,當事人自製《汽車銷售合同》的格式條款涉嫌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遂于當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公司成立於2010年6月,主要從事汽車和汽車配件銷售,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自製並使用《汽車銷售合同》,該合同第五條規定“本協議簽訂後乙方不可在合同期間提出退車要求或拒絕提車,否則定金不予退還”。工商人員介紹,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可以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構成違法行為。當事人利用格式條款不作任何説明單方規定消費者不得退車和拒絕提車,是對消費者的不公平約定,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目前,由於當事人尚未利用合同銷售汽車,無違法所得,工商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並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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