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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定金,為啥不能按時提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6日 16: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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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菏澤3月4日訊(記者 董夢婕 通訊員 李艷梅) 預付了一部分錢,但卻遲遲提不了車,提出退訂,對方又百般推脫。工商部門介入調查,發現雙方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中註明消費者交付的費用為定金,經調解,消費者不僅獲得全額定金,還獲千元違約金。

  去年年底,家住牡丹區的孫先生在黃河路某自主品牌4S店,看中了一款售價37500元的轎車,想在過年時開上新車的孫先生當場簽訂了《汽車銷售合同》,預交了5000元錢。當時雙方簽訂的合同上註明:乙方收到甲方的定金後,應在30日內將車供到乙方場地內,並通知甲方交餘款提車。

  可是到了約定提車的時間,4S店卻並沒有聯絡孫先生。經詢問,孫先生得知由於年底購車者多,銷售商已無庫存,從廠家進的貨還未到。無奈之下,孫先生只能又等了一個星期,但一週時間過去,仍未等來“愛車”。

  此時,等得不耐煩的孫先生向該4S店提出退還預先付的錢,並要求退車。但銷售人員卻以各種理由推脫,並勸孫先生再耐心等待幾天。多次協商未果,孫先生於今年2月29日到牡丹區12315受理舉報中心投訴。

  接到投訴後,工作人員調查了解到情況基本屬實。工作人員首先查看了雙方簽署的合同,發現合同內所寫的是“定金”。根據法律規定,“定金”具有擔保性質,違約方需雙倍償付。由於銷售商的原因,孫先生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車,經調解,經銷商退還孫先生5000元定金,並支付其違約金1000元。

  ◎相關鏈結◎

  此“定金”不同彼“訂金”

  “訂金”和“定金”雖然僅有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所代表的意義並不一樣。“定金”指為保證合同的履行,消費者預先向銷售者(賣方)交納一定數額的錢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銷售者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返還。

  而對“訂金”,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的效力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

  目前我國民法對大宗消費品的交易行為尚未有反悔權制度的規定,因此如果消費者與經營者簽訂有書面的“定金”合同,消費者在毀約時將承擔“定金罰則”。因此,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汽車這類大宗消費品時一定慎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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