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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經銷商延期交車需付違約金

發佈時間:2012年04月29日 12: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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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網烏魯木齊4月28日電(宋麗、康逸梅)提車時間拖了又拖卻不給説法,車身超重、尾氣不合格導致車輛無法順利上牌照……隨著汽車買賣合同“規範版”的推廣使用,新疆汽車消費者將獲得解決這些問題的合法途徑。

  日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發改委、經信委、商務局等四部門聯合發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汽車買賣合同(示範文本)》,對購車定金、交付時間、交付方式、售後服務、違約責任等方面做出明確規範。

  其中違約責任方面規定,經銷商若未按時交付車輛,將按約定賠付違約金;超過約定時間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因為車身超重、尾氣不合格等情況導致車輛無法上牌照的,消費者有權退車。

  據自治區工商等部門介紹,目前自治區汽車買賣所使用的合同都是由汽車經銷商單方制定的,格式、內容各異,不乏合同條款過於簡單、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等行為。若該合同“規範版”得到推廣使用,將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經銷商“霸王條款”的發生,保護消費者的正當權益。

  汽車已成為目前自治區群眾日常代步工具。據統計,2011年新疆全區汽車類實現零售總額200多億元,同比增長23.7%。其中在新疆註冊的汽車經銷企業也從2009年的319家增加到2011年的631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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