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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規定論文作假者三年禁獲學位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11:35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南方都市報暫無網友評論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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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

  南都訊 記者葛倩 實習生陳昔蒙發自北京 學位申請者若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論文作假的,將被撤銷學位並於3年內不再授予學位。昨日教育部公開徵求意見的《關於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了這一內容,並對教師、高校予以相應懲處規定。這是教育部首次出臺針對性文件對論文造假予以規範。

  論文抄襲、剽竊將撤銷學位

  根據徵求意見稿,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依法撤銷其學位。一旦因論文作假行為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從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

  針對近年來內部學術監督機制不健全的問題,徵求意見稿要求學位授予單位指定或委託專門機構對論文造假進行調查認定。同時,也給予相關當事人申訴、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權力。

  此外,針對近年來論文代筆、網購論文日益氾濫一問題,辦法還首次明確了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售賣學位論文者的處罰規定。社會仲介組織、互聯網站和個人,組織或者參與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將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將被問責

  針對高校學位授予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的情況,徵求意見稿也加大了對學位授予單位的管理和處罰。

  高校若因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其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多起或者連續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將由國務院或者省級學位委員會停止或者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此外,還將被國務院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減其招生名額,並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的學位授予單位負責人進行問責。

  指導教師未盡到學術道德和學術規範教育、論文指導和審查把關等職責,將視情況獲暫停招生、取消指導資格、處分直至解聘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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