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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學位論文打假需明確何為“剽竊”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7日 0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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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國務院法制辦網站消息,教育部起草的《關於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暫行處理辦法》(徵求意見稿)16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當前學位論文的亂象頻現報端,教育部的處理辦法有著很強的針對性。在對論文作假的處理上,可謂嚴肅。譬如徵求意見稿規定,存在論文抄襲、剽竊等行為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或撤銷其學位,“從處理決定之日起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這個規定基本上杜絕了論文作假者被處理後馬上可轉戰另一個單位繼續取得學位的情況。

  不過,就具體的條例來看,還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些條款還比較粗疏,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辦法第六條指出“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問題在於,在當前何為抄襲、剽竊,由於學術管理缺位而一直不明朗,一些高校就在處理學術不端時,把抄襲解釋為“過度引用”,如果不加以明確,完全可能被各高校自行理解。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學位授予單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其學位申請者的學位論文出現多起或者連續出現購買、他人代寫或者抄襲、剽竊等作假情形的,由國務院或者省級學位委員會停止或者撤銷其授予學位的資格。”這貌似嚴肅,但也存在不明確的問題,“多起”究竟是多少?“連續”究竟怎樣算?

  此外,應強調對論文造假進行公開處理,不能僅僅是內部處理和通報,這直接關係到調查、處理的公正。該辦法要求“學位申請者為在職人員的,由學位授予單位通報其所在單位”,那麼這一處理是否向社會公開呢?如果當事者為公職人員,處理結果不公開的話,對其的處理就可能止于學術處理,而沒有進一步的行政處理。辦法中的其他條款也存在類似的問題,值得在聽取意見後修訂時注意。(轉自新京報,版權所有,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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