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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取消照樣埋單,憑什麼?!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16日 06: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解放日報 熱點專題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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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被暗訪出合同中存在 “霸王條款”,金威萬豪、淳大萬麗、紹興飯店三家開展婚宴業務的酒店,日前被市消保委點名約談,並首次向媒體公開。約談現場氣氛十分“火爆”。

  “酒店從未與客戶簽訂過霸王條款!”受金威萬豪委託出席的律師“先聲奪人”:“所謂霸王條款有兩個特徵,一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二是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這兩個特徵我們都沒有。”

  該律師稱,金威萬豪只會事先提供給客戶一份“範本”作參考,即之前客戶簽訂的合同,經過雙方協商修改才會形成最終的合同,因此簽訂的過程是合理合法的。

  “如果是充分協商過,那正常的消費者會接受這幾條嗎?”市消保委法研部主任唐健盛指著對方的合同樣本:“距婚宴開始日前6個月以上取消的,將收取本次活動預計總費用(食品、飲料酒水、場租等)的50%作為賠償金;距開始日1個月至6個月內取消的,收取80%;距開始日1個月內取消的,收取100%。”

  “客戶違約,預留的場地被閒置,酒店事先收取履約保證金避免損失難道不合理嗎?”律師為酒店“叫冤”。

  消保委人員指出:“據我們調查,並非所有被取消的場次都找不到下家,一旦再次出租,酒店既收取了原先客戶的違約金,又收取了新客戶的定金,是否還會有損失呢?酒店的確有防止損失擴大的權利,但應以採取措施後的實際損失為限,不應高於基於合同獲得的凈利潤。現在還要消費者承擔相當於合同價款50%─100%的違約賠償金,明顯加重了消費者責任,有違誠信原則。”

  “不僅如此,酒店所謂的‘履約保證金’制定得也不合理,相當於合同費用總額的一半,且不可退換。”消保委人員強調,根據我國《擔保法》,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酒店沒有履約,還要按雙倍定金退還。

  “酒店所説的‘履約保證金’不是‘定金’,所有合同內的細節全部與美國總公司同步,是直接翻譯過來的,適用於中國法律的解釋。”對方律師説。

  “那我們完全可以質疑這份合同條款的合法性。”

  “對此,我無權解釋。”

  約談會尾聲,金威萬豪代表一度“服軟”,聲稱已經對原先不合理的合同條款進行了改進。但截至記者發稿時,金威萬豪方面仍未能提供有關的具體證明。

  相比之下,淳大萬麗和紹興飯店的態度比較積極。淳大萬麗酒店的銷售部經理向記者表示,從上個月起已經對原先的婚宴合同進行整改,將定金額度從合同總價的50%調整為20%。紹興飯店管理有限公司營運部負責人則承認旗下門店有收取非指定婚慶公司進場費的“惡習”,將進行整改。

  市消保委秘書長徐楓透露,下一步,市消保委將重點約談一批奢侈品“霸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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