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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慶熱催生"甜蜜陷阱" 酒店預訂潛藏霸王條款

發佈時間:2012年05月04日 1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廣播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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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進入五月,訂酒席的高峰期也隨之而來,對於不少打算結婚的新人來説,提前預訂酒店成為婚禮順利進行的“重頭戲”。要挑好日子,地點也不能太差,結果在一些知名的酒店經常會出現“一桌難求”的情況,提前半年到一年去訂酒店也已經成了“不成文”的規定。

  新人當然都希望婚禮能夠順利進行,不過最近蘭州的小楊就遇上了煩心事,本來訂好了酒店,喜帖都已經發了出去,就在婚禮前一週,他突然接到酒店的通知,説因酒店承辦大型會議,他在該酒店預訂的宴席被取消,請他取回定金1000元,並更換酒店。這讓小楊措手不及,在跟酒店據理力爭之後,酒店勉強幫他協調安排了另一家規模小,地點也很偏遠的酒店。記者通過調查發現,目前,在蘭州具有承辦婚宴能力的酒店通常在與新人協商時,往往要求新人交付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定金,並開具收據,但是,收據上只註明了顧客方違約的情況,並沒有註明酒店若違約應承擔什麼樣的責任。

  這種情況不僅發生在蘭州,記者在對內蒙古包頭市部分酒店調查時也發現,有些酒店門口設置的店堂告示中,明著是“溫馨提示”,內容中卻暗含著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等違法行為。那麼,在這些“溫馨提示”中,暗藏著怎樣的霸王條款?

  近日,針對餐飲行業的霸王條款,包頭市工商部門開展了專項整治行動。記者跟隨包頭市東河區工商分局工作人員來到位於包頭的西拉木倫酒店,拿到了這家酒店的宴會預定協議。

  記者看到,在A4紙大小的格式合同上,簡單地羅列了酒店的11條協議。協議的第七條顯示,消費者如果沒有按照定的餐桌數消費,剩餘的桌數,消費方必須在半月之內消費完,如果過期沒有消費完,將視為消費方主動放棄消費,酒店將按作廢處理。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合同簽訂後,飯店和消費者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二者的權利義務應當對等。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變更時,只規定消費者一方需要承擔損失,顯然是不公平的。另外,國家出臺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中也明令規定,經營者不得要求消費者在規定之日消費完畢。

  東河區工商分局公平交易股王大兵:按國家新出臺的合同條款,哪能這麼定呢?不允許,這就是霸王條款,就是不能限制在十天之內。哪能限制時間,押金還不退還呢。

  對此,西拉木倫酒店餐飲部武經理解釋説,酒店這樣規定也有自己的難處。

  武經理:這樣的話有的顧客不理性,他原先定的十八桌,頭一天晚上過來要辦二十五桌,結果第二天來了開了十六桌,我們按照顧客的要求,就得準備二十五桌,我準備好這些材料,做成半成品的話,他要不承擔的話,全部是酒店的損失了。

  那麼,這些霸王條款在其他地方是否存在?記者和執法人員來到包頭漁民碼頭東河店,一走進大廳,記者就看到酒店墻上張貼著婚慶服務收費標準。標準的第二條寫道,預定酒店婚慶部服務,酒店免收場地使用費,如賓客自帶禮儀,需交場地使用費伍佰元。那麼場地使用費究竟是什麼費種呢?

  記者:這個五百塊錢收的什麼費?

  酒店工作人員:收的損失費。

  記者:你怎麼知道別人會把你的東西破壞掉呢?

  酒店工作人員:他不破壞我就不收呀。

  記者:這個是啥時候收呢?

  酒店工作人員:是結賬的時候收,而不是提前我收他的。

  記者翻閱了近一段時間酒店和消費者簽訂的訂單和收據,發現每一張收據上面都寫著收取場地費伍佰元,難道每一個消費者都損壞了酒店的東西?這其中到底有什麼樣的蹊蹺?

  對此酒店張經理解釋説:因為我自始至終都是這麼收的,我在這訂餐已經好幾年了,不是一天兩天了,比如説其他禮儀公司來,他從青山昆區帶過來的禮儀公司,我這塊就收這個錢,有時候收的二百,有時候收的三百。

  東河區工商分局公平交易股股長王大兵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從國家出臺的《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中可以看出,這條規定違反了《辦法》中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不應由消費者承擔的責任這一條。

  在此次整治行動中,東河區工商分局檢查了十家酒店,其中有八家酒店指定的宴會預定協議中涉及到了霸王條款的內容。東河區工商分局公平交易股股長王大兵表示,將依據相關規定,對這些酒店進行處罰。

  王大兵:下一步我們對這些進行處理,一個是告知他們,在一定時間內讓他改正,如果不改正按照條款進行三萬以下罰款。

  (內蒙古臺記者董雲靜 包頭臺記者同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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