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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轎車與挖掘機發生碰撞 先抗訴後調解平息訟爭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6日 1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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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7月6日電 近日,安徽省桐城市檢察院通過先抗訴後調解,平息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充分發揮了民行檢察職能在促進社會矛盾化解中的重要作用。

  2010年7月6日晚,馮某某駕駛小轎車返家途中,與張某某操作的佔道停放且未設置警示標誌的履帶式挖掘機發生碰撞,致原告鄭某和張某身體受到傷害。車主汪某某的挖掘機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據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機動車一方或各方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在其應當投保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車主汪某某應在其應當投保的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而被告張某某和馮某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汪某某不服判決,向檢察機關申訴。經查,本案所涉的履帶式挖掘機不屬於機動車輛,無需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汪某某不必承擔交強險的責任。而原審判決將履帶式挖掘機認定為機動車輛,並適用交強險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判決汪某某承擔責任,顯屬適用法律錯誤。經安徽省桐城市檢察院提請,安慶市檢察院向同級法院提出抗訴,經再審,法院採納了抗訴意見,並判決原審被告馮某某賠償原審原告鄭某某、張某某經濟損失。

  據悉,本案在再審期間,馮某某因家人患病花光了家中的積蓄且已債臺高築,已無力履行再審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為了維護受害人鄭某某的民事權益,且不影響其康復治療,承辦檢察官認真做起了調解工作並主動將前期墊付的醫療費自願捐助給鄭某某。至此,該案通過先抗訴後調解而平息訟爭,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點評】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涉險民事賠償案件,其影響不僅僅在於檢察機關找準了抗點,並得到了改判,作為一件比較成功的抗訴案件,本案所彰顯的不僅僅是法律的威嚴和權威,更多的可能是在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檢察官沒有就案論案,沒有過於功利性單純去追求改判的結果,而是將化解矛盾和做好群眾工作貫徹始終,本案的社會效果遠比法律效果影響深遠,這就是“忠誠、為民、公正、廉潔”核心價值觀的體現,檢察官已將她融入到每個案件的處理中。(方勝 徐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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