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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新規:生效判決債權受讓人無權申請再審

發佈時間:2011年02月20日 19:0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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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修改後,民事申請再審案件數量大量上升,其中部分案件涉及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申請再審。這類糾紛反映了生活實踐中存在的"買賣判決書"的現象,一些受讓人以低廉的價格收購債權後,還企圖通過再審程序謀求超出正常預期的額外利益,在銀行不良資産的債權轉讓中也出現了這個問題。為解決這一爭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該司法解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明確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不服提出再審申請的,因其不具有申請再審人主體資格,人民法院應依法不予受理。

  生效判決債權受讓人無申請再審人資格

  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認可自然人死亡後的繼承人、企業合併分立後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有申請再審主體資格,但對判決生效後受讓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的繼受人有無申請再審人資格,則未予明文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後認為,從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及維護訴訟順利進行的立場出發,應當不允許這種情形下的繼受人有申請再審人主體資格。理由是:一、保護了債務人的訴訟信賴利益。當事人之間的訴訟係基於一定的法律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的訴訟主張和請求、訴辯方法為雙方所知曉,如果更換他人為當事人再行訴訟,將使得法律關係變得不確定,從而損害債務人的訴訟利益。二、不損害債權轉讓人、受讓人的正當利益。如果作為原審一方當事人的債權讓與人對生效裁判不服,其應當先行對該裁判申請再審,待再審裁判作出後再行轉讓。由於債權讓與人轉讓的是判決確定的債權,不是原審訴訟爭議訴訟標的所涉及的債權,因此,不允許債權受讓人作為申請再審人,在其正常的訴訟預期之內,並不損害其正當利益。三、若對方當事人提出債權轉讓無效的抗辯,因該項事實係原判生效後新發生的事實,不屬原判既判力時間範圍之內,不是再審程序能夠解決的事項。因此,若受理債權受讓人提出的申請再審,再審程序或恐難以正常進行。

  生效判決債權受讓人也沒有申訴人資格

  有觀點認為,判決債權的受讓人雖然沒有申請再審資格,但仍然有申訴人資格。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表示,批復意見稿規定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將判決確認的債權轉讓的,債權受讓人對該判決無申請再審人主體資格,也沒有申訴人主體資格,目的是徹底杜絕此類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後來刪掉了關於沒有申訴人主體資格的表述。從解釋論而言,既然判決債權的受讓人不具有申請再審人資格,也就沒有申訴人資格,沒必要重復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