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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 肇事司機一審獲刑7年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4日 11:53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門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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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南京7月3日電廣受關注的江蘇豐縣2011年“1212”校車事故案3日在豐縣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肇事司機洪旭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辯護人則以被告人案發後能積極搶救傷者並主動投案,係投案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進行辯護。洪旭在庭審中多次痛哭,最後陳述階段,對受害者及其家屬表示了深深的悔意。洪旭説:“我有罪,我認罪,我對不起那些學生,對不起學生們的家長。”

  法院審理認為,案發後,被告人洪旭雖積極搶救傷者,並有投案自首情節,但本案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被告人未對被害人及其親屬進行賠償,因此不足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和後果,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江 蘇

  2011年12月12日17時30分許,被告人洪旭(男,31歲,農民)駕駛蘇CR1836號大型客車,接送首羨鎮中心小學回家的學生,在避讓一輛人力三輪車過程中,因操作不當,客車翻入道路西側水溝內,致15名學生死亡,8名學生受傷。洪旭參與搶救學生後離開現場,于當日晚8時許到豐縣公安局投案。按照相關法規,駕駛當事客車應持有A1證件,而洪旭持B2類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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