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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豐縣校車事故肇事司機獲刑7年 當庭連稱對不起

發佈時間:2012年07月04日 0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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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2月12日豐縣發生校車事故,當日子夜時分,一輛載有三名受傷學生的救護車趕到豐縣人民醫院。

    據新華社電 廣受關注的江蘇豐縣2011年“1212”校車事故案3日在豐縣法院作出一審宣判,肇事司機洪旭被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洪旭,男,31歲,農民。2011年12月12日17時30分許,洪旭駕車接送小學回家學生,因操作不當,客車翻入水溝,致15名學生死亡,8名學生受傷。按照相關法規,駕駛當事客車應持有A1證件,而洪旭持B2類機動車駕駛證。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辯護人則以被告人案發後能積極搶救傷者並主動投案,係投案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進行辯護。

    洪旭在庭審中説:“我有罪,我認罪,我對不起那些學生,對不起學生們的家長。”法院認為,洪旭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雖積極搶救傷者並有投案自首情節,但本案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其未對被害人及其親屬進行賠償,因此不足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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